供热计量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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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错误!未定义书签。2.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3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3.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3.3 户内热计量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4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4.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5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错误!未定义书签。5.1 热量表错误!未定义书签。5.2 热分配计错
2、误!未定义书签。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错误!未定义书签。5.4 水力平衡阀错误!未定义书签。5.5 气候补偿器错误!未定义书签。6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1.0.3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
3、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1.0.4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1.0.5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1.0.6应用本技术导则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1.1 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采暖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达到供热系统节能要求。2.1.2集中供热系统应实行热源、热力站、建筑物
4、和热用户的全系统供、用热量计量。1 .热源热计量是在热源出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计量热源供出的总热量,作为供热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依据。2 .热力站热计量是在热力站设置热计量装置,计量热力站供出的总热量,作为热力站和热源、热力站和建筑物热用户进行热量结算的依据。3 .建筑物热计量是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在建筑物总供热管道上设置热计量装置,计量建筑物的总用热量,以此作为建筑物热量结算和建筑物内各用户分摊的依据。2.1.3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在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等调控装置。2.2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2.1热源、热力站的节能及热计量方案应技术
5、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并符合下述基本要求:1 .新建或改建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空气量的功能。2 .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3 .热源或热力站进行节能和热计量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入口资用压差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2.2.2热源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一级网、二级网供水侧)安装热量计量装置;为计量热力站总热量及换热损失等,其一级网回水侧也应安装热量计量装置(有
6、关热量表设计选型要求参照第三章3.3.3、3.3.4条款执行)。2. 2.3热源、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1 .热源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2 .热源或热力站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相匹配。2.2.4热源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软化与除氧),应保证系统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控制系统水质和系统补水水质溶解氧WO.lmgLo2.2.5改造后的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2.2.6热源、热力站应设计安装相应的计量装置,用
7、以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应设计分项计量)。2.3室外管网节能改造2.3.1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室外供热管网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等部件。2.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o当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2. 3.3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2 .定流量循环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
8、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3 .变流量循环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2. 3.4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水力平衡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2 .水力平衡阀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其调节特性等指标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3 .水力平衡阀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2.3.5既有采暖系统与新建外管网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间接连结方式;若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平衡校核。2.3.6对位置比较集中、用热规律相
9、同或相近的热用户,宜单独设置循环系统或控制系统,应实行独立的分时分区调节控制。3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为实现热用户行为节能,新建居住建筑的热计量设计应合理选择户内热计量方式。居住建筑户内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量表法、热分配计法等。1 .户用热量表计量及分摊方法: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可以作为计量热费结算依据,也可以通过户用热量表测量出每户的供热量,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建筑物或热力站总热量表测出的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2 .散热器热分配计分摊方法:经修正后的各散热器热分配计的测试数据,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建筑物热量表测量出的建
10、筑物总供热量或热力站热量表测出的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2 .1新建建筑物应在各热力入口设计安装热量表,也可以在单栋建筑物的总供暖管道设计安装一块热量表作为建筑物的热计量依据;建筑用途、类型、围护结构相同、建筑物内热计量方式一致的新建多栋建筑,可以在总供暖管道设计安装一块热量总表作为多栋建筑物的热计量依据。3.3 .2新建建筑应设计专用房间作为建筑物热计量表室,地下室净高应不低于2.0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8m。也可在室外管沟入口或楼梯间下部设计小室作为建筑物热计量表室,表室净高应不低于L4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LOm,室外管沟表室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11、3.3 户内热计量设计3. 3.1新建居住建筑户内热计量方式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1 .分户水平双管或带跨越管的单管散热器系统、分户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可选择热量表法。2 .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带跨越管的单管系统户内热计量可选择热分配计分摊法。3.3.2以建筑物热力入口热量总表进行热费结算的,应采用相同的户内热计量方法,所采用的热计量装置类型应相同。3. 3.3热计量装置设计和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适用于集中供热全系统):1 .热计量装置的选型应将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2 .热计量装置的流量计宜设计安装在回水管上。3 .热量表的测量结果要求具备较好的一致性。4 .热计量装置上游应设计安装过滤器,
12、以保证热计量装置正常运行不受系统管道内垢片、铁锈等杂质的影响。5 .热计量装置的设计安装位置应满足热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为2倍管径以上。6 .热计量装置的配对温度传感器所采用的电缆导体截面和长度应按相同要求进行设计,传感器的电缆线在出厂后不得修剪。7 .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装置,应满足热量表(CJ128-2007)标准,生产企业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8 .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装置准确度应高于3级,宜具备热计量数据的远传功能及存储200天以上日供热量的存储性能。3. 3.4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计量装置的相应性能参数进行规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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