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品房合同(7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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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商品房合同(7份范本)目录第1篇国家商品房销售合同第2篇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第3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二套内使用面积十套内强体面积+阳台面积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m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m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本
2、条款提示点:1、计价方式的改革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但该种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难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施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坚信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价外价”问题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费、教育施行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以
3、拒付。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r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
4、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释义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本条款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
5、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6、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100%合同约定面积本条款提示点:1、面积确认标准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面积确认的依据标准,但购房人在签约时亦可主张上述两项面积同时作为依据标准。2、产权登记面积与购房人实际所得面积不符时的处理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面积,一般情形下产权登记面积即等同于购房人实际所得到的面积,但如果产权登记测绘单位所作出的测量结果与购房人的实得面积不符,购房人依旧有权利聘请专业测量公司重新测量,并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产权登记面积作出修正处理。3、自行约定的方式基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开发商在预
7、售商品房实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而建议购房人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1)、买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原约定每平方m价格施行多退少补(该条款的约定从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问题,如某合同原定面积为80平方m,建成面积达120平方明即使开发商主张该特别约定,由于约定面积差异已经对原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破坏,法院最终还是会按法定标准而不会按约定标准裁决)(2)、正负3%内施行多退少补,多于3%部分按原单价打折计算房价少于3%部分按原单价上浮一定比例退还房款(3)、将办法规定的临界点3%调整为临界点5%(从开发商的利益分析,此条款最符合其利益)
8、(4)、总价包死条款,即无论产权登记面积是否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均按约定总价计算房款。(对于广泛采用通用文本约定的楼盘,购房人可选择性使用该条款。就笔者的个人阅历,很少有开发商在交房后因为测定面积比约定面积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购房人补缴购房款的却是屡见不鲜。)相比而言,上述约定方式均没有本条款第二种方式那样更能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该种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积差异与处理条款,更重视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o3、其他方式o释义
9、本条是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的约定本条款提示点:1、一次性付款(1) 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完毕100%的购房款,但在实践当中,不少开发商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签约是只支付90%-95%的购房款,留存5%70%的购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权证发放时再行给付。(2)、开发商为鼓励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会在商品房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购房人如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可以适时提出折扣请求。2、按揭付款(1)按揭付款不属于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与银行已经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银行为按揭客户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对开发商而言,按揭购房人在完善其
10、按揭贷款手续后就已经获得了银行支付的全额房款,购房人只是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银行还款而已。(2)、按揭付款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a、主合同关系有两个: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b、从合同关系有三个:一是购房人以所购物业作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发生的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人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关系(有的银行还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三是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即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承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直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
11、以书面确认。(3)、按揭付款条款在签约时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该条款生效的要件是银行同意向按揭购房人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如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银行拒绝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的,则该条款对买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但如是因为买、卖双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则需要由责任人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申贷资料,开发商拒不承担银行要求的保证担保责任等。(4)按揭付款方式后续法律问题a、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
12、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的目标无法实现,买卖双方及银行均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给购房人和银行b、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购房人获得分户产权证并将其房屋所有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证担保,即开发商在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如起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
13、告,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的除外。如果银行起诉时买卖人与银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则开发商无论是提供哪种方式的保证担保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开发商尽早为购房人办理分户权证的意义不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还具有解除自身担保法律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从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按揭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纠纷已成为一类主要民事纠纷,即每个楼盘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按揭购房人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隐患,开发商如不重视此类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14、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O释义本条是对购房人逾期违约
15、金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本条款提ZF点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分析逾期付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典型违约行为,逾期付款未达一定期间,构成根本违约。构成一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除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承担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基于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理论依据,示范文本建立了两种相辅相成的违约责任救济方式。2、怎么设定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合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
16、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从上述司法解释分析,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一项重大资产,司法解释的拟定者期望买、卖双方都给予违约方相对较长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张权利人过快的享有单方解约权。因此,我们建议:在设定本条所规定的开发商有单方解约权的期间条款时,一般应定为3个月为宜,至少不应少于2个月,如果购房人在签订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如期履约,购房人亦有合理期间进行调整。3、逾期付款违约
17、金标准的设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解释第十七条又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发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结合
18、上述两条司法解释,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定的标准一般应设在下列区间内: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不高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设定的标准如果低于或高于上述期间,都有可能导致约定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同期银行货款利率标准: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2000年11月22日2022年3月16日的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2022年3月17日至今,在贷款合同中签订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19、o个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还银行贷款5000元,按照银行对大多数客户执行的5年期以上商业房贷年利率5.508%来计算:1.调整前:按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来计算,即5000元义2.1/10000=1.05元(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X万分之二点一)。也就是说,李小姐每拖延一天,就要多交105元。2.调整后:银行新执行的日罚息利率为5.508%X(l+30%)365至5.508%X(l+50%)365,为1.96元-2.26元。对于李小姐来说,她每拖延一日,最少需交纳0.98元,最多则为1.13兀。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有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0、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阅历收合格。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0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O释义本条时对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的约定,同时约定了交付的房屋应具有的条件。本条款提ZF点1、怎么理解四项条件所谓工程验收是指对建筑工程本身的验收,包括对房屋基础、主体、水电、排风排气、内外装饰的验收,但不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停车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组织工程验收的主体是开发商本身,由其组织勘察、设
21、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会同当地建设质监单位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商应于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购房人而言,如果选择的是该条件,开发商只需要获得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即满足交付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是指对整个小区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指对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是指开发商在获得工程验收备案证、规划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电梯安全证明、环保、供电、供水、燃气等配套验收证明的基础上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全国各地对此法律文件的名称有所区别),待建设主管
22、部门颁发许可证书方才满足交付条件。2、对于各条件的选择站在开发商的角度,往往首选第1项标准,即工程验收合格即满足交付条件,这本身也是法定的最低条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均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站在购房人的角度,应首选第4项条件,即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它不仅满足工程验收的各项条件,还需要开发商建成的商品房具有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和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证明,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购房人所购物业的质量和功能。北京市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本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和第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23、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5、广州市于2022年7月1日起已停办商品房综合验收业务,原因是:广州地区开发商与购房人有关“综合验收”的冲突由来已久,一些购房人在收楼时严格按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收楼时要看到“综合验收”合格书才肯收楼,否则就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但事实上,由于一些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是分期进行的,在完成全部开发前,根本不可能拿到“综合验收”通知书。因而,双方在收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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