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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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和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区委宣传部联合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对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暂行办法修订背景和必要性近些年,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专项资金并入一般公共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
2、的要求。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地,我市各区掀起新一轮文化建设高潮,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也提出更高要求。为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有必要在学习借鉴市级宣传文化基金和各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二、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是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
3、生产;四是实行分类审批、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管理规范。(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更加科学合理。明确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建立专项资金专家库并明确具体职责与责任,优化调整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区财政局、各项目归口主管单位的职责,强化各成员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上的协调配合。(三)扩大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修订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方式。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两种: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并对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的对象做出明确规定。社会申报的对象为合法注册的区内外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及符合条件的个人,限定了资助项目为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确保专项资金投向
4、满足本区内文化事业建设和本区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完全列举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四)完善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更具操作性。将社会申报审批流程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两类,明确“社会申报项目采用评审制”,明确申请、初审、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及项目单位与区委宣传部(资金办)签订项目责任书等程序。新增第十八条,界定临时项目的范围、条件及审核程序。新增第十九条,专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作出规定,明确相关要求,修订后更趋完善。(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梳理并精简表述资金拨付使用方式,由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制定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负责下达资助
5、资金,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的调整具体报批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六)确定监督管理方式以及途径,同时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明确归口主管单位应协同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三、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修订前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修订后共七章三十八条。暂行办法修订、调整内容较多,具体说明如下:(一)第一章总则。原办法第一条中依据的政策文件,修改为“参照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
6、”。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的表述,“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区文化体育事业建设”;删除第二款,根据2023年第三次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产业发展资金和区旅游发展资金划出专项资金管理。原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将三项原则拆分调整为四项原则,即L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3.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4.实行分类审批、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管理规范。(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为使表述更清晰,原办法第四条由一款调整为两款。新增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其性质;增加成员单位增减
7、程序。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调整为“资金办”,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为牵头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变。新增第五条。根据第二章管理机构的内容,并结合市和各区关于表述,新增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评审专家库以及专家评审小组有关职能的规定,作为第五条。原办法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调整为第六条,其中第二项职责调整为“审议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微调其他有关表述。原办法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调整为“区委宣传部(资金办)的职责”,作为第七条。原第二款内容并入第一款,原两款七项职责调整为一款八项职责。原办法第七条调整了关于区财政局职责的表述顺序,由五项调整为六项,根据财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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