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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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建设,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和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体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区文化体育事业建设,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社会
2、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四)分类审批、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管理规范。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资金收支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体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增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
3、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为专项资金牵头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具体事项。第五条建立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负责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工作和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项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评审、项目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第六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审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
4、三)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区委宣传部(资金办)的职责:(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二)负责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三)统筹、协调各单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审核资助项目相关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组织项目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制发会议纪要等工作;(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手续;(五)开展专项资金
5、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负责监督资助项目的组织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含审计)等工作;(六)负责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牵头编制专项资金调整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七)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档案整理、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区财政局的职责:(一)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文件及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四)负责按程序规定将批准资助的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归口主管单位;(
6、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监督专项资金支付情况;(六)会同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一)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二)负责执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并监督受委托第三方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事宜。(三)协助制订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十条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和各街道办事处,其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归口主管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研究提出项目资助建议;(二)负责对本单位主管的资助项
7、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三)负责办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并协同对项目进行绩效监督;(四)项目完成后,对资助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主管部门监督与评价,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区内非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不作为归口主管单位,原则上不接受其直接申报。确因工作需要申请专项资金的,以临时项目的形式申报。(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一条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一)科学合理、精准合规编制项目预算;(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三)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实施;(四)落实专款专用,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五)提供
8、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六)接受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七)如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的,要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及协助验收;(八)其他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相关的事项。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形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分为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两种方式。第十三条定向补贴的对象为依政策规定或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定向补贴宣传文化单位运营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完成资金支付及项目考核。社会申报的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9、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为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用于扶持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项目,范围包括:(一)社科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包括短视频制作)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三)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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