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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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水体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10条)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8条)第三章监督管理(10条)第四章法律责任(7条)第五章附则(2条)(共计4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孔目江水体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孔目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孔目江水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孔目江水体”指孔目江流域内的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水库、水渠、水塘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包括地
2、表水和地下水。“孔目江流域”是指孔目江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分宜县、仙女湖区、渝水区、高新区的相关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第三条孔目江水体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统筹孔目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孔目江水体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孔目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孔目江水体保护相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3、的财政投入,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孔目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孔目江流域应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市、县、乡、村四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任务,负责孔目江水体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孔目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对孔目江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纵深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文广新、卫健、
4、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孔目江水体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开展孔目江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孔目江水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水体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工业集聚区的雨污分流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贯早江、廖家江在稳定消除黑臭基础上,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长治久清。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
5、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碳减排工作,促进低碳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孔目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生态安全屏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应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严禁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湖“四乱”行为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
6、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孔目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孔目江流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防治实施监管。生产建设单位应采取合理的开发模式和施工方法,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进行治理。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孔目江水体。第十四
7、条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孔目江流域国家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第十五条孔目江流域应当确定各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第十六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8、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在孔目江水域及两岸防洪堤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污染水体的废液;(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五)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六)将含有汞、镉、碑、络、铅、氟
9、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七)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半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八)电鱼、毒鱼、炸鱼;(九)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违法建筑物、设施等;在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种植活动、设置钓鱼台等;(十一)在孔目江干流新建、扩建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十二)采砂。(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一)分宜县洞村
10、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范围。以洞村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为半径30米范围内,东面至涂塘边到程家坊村村道西侧。(二)分宜县双林镇水厂(珑塘仙泉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范围。以双林镇水厂取水口泵房外围为半径50米范围。(三)新余市第四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一级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水域长度为自取水口上游100o米至下游坝址处,宽度为整个河道;陆域长度为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河道取水口侧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至山脊线,另一侧至新欧公路范围。二级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水域长度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3000米,宽度为整个河道;陆域长度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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