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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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文件,依法完成登记注册。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注册资本要求(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2、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所缴交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企业登记注册缴款当日的等值外汇。(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货币资本(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加以证明)。三、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专职管理人员要求(一)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1 .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是指国际航行海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2 .船员任职资历是指持有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6个月。3 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机部任职资历至少各1人。4 .专职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
3、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5 .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缴交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二)至少有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该从业经历包括:外派海员的从业经历;船员服务相关岗位(如:船员调配、证件申办等)的从业经历。6 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7 .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上述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缴交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四、关于申请从事海
4、员外派的管理制度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的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并留存制度执行、改进的相关书面记录。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海员外派机构应以机构实际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外派规模为基础,符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海员外派机构为规范海员外派行为,保证船员服务质量,推动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等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应从机构自身实际出发,依据所开展的
5、业务种类、运作模式及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制度的内容应至少体现下述内容:1 .服务质量的宗旨(1)应当明确海员外派的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其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应至少体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维护船员权益、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海员外派原则、核查和妥善处理各种投诉的目标、保证对外派海员的跟踪服务的目标、为外派海员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的目标、全面和妥善处理外派海员境外突发事件的目标等。(2)可以明确海员外派机构从事海员外派的服务、管理及发展方面的理念,并提供各相关方面的标准或目标。如:安全管理目标、优质服务目标、顾客满意目标、企业发展目标、船员发展目标等。2 .业务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1)业务内容:
6、应当明确机构为开展海员外派而划分的业务内容,如: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招募、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培训与训练、船员派遣、船员证件办理与管理、船员跟踪管理、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等。(2)工作程序及要求:应当对应海员外派的业务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并在程序中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包括“谁、何时、何地、为何、怎样、(做)何事”的要素,相关工作程序,可增加业务工作流程图作为说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机构制定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应至少包括境外船舶船东的评估、船舶评估、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的评估等,并制定具体评估方式方法。境外船舶船东的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全面了解
7、和掌握境外船舶船东的资信和运营情况,确保其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境外船舶船东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并持有符合证明(DoC证书)。船舶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船舶适航;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作业安全和防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未被港口国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评估的工作标准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如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员招募机构制定船员招募程序应至少包括:船员年龄确认、船员健康状况确认
8、、船员任职资格审查等,并制定具体的方式方法。船员招募程序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低于16周岁的人不得上船工作;不雇佣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夜间工作;不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确保船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劳动关系的确定程序可在“用工制度”中规定。外派海员的培训与训练。培训与训练的程序可在“教育培训制度”中规定。船员派遣机构制定船员派遣程序应包括船东面试指导、协议签订、为船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下船安排等。船员派遣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船员获得接受船东面试的充分指
9、导、船员知悉本机构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有关内容、船员和境外船舶船东依约签订海员就业协议、机构与船员根据派遣任务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等。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相关证明文书等的办理流程及管理方式。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不以提供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不为非法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各类船员证件;有效管理、监控和跟踪本机构负责办理的船员出入境证件。船员跟踪管理。建立对海员外派的跟踪管理机制,明确对外派
10、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职业发展、指导并支持外派海员完成派遣任务、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接受和处理船员家属建议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的程序,保持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顺畅沟通,告知船员投诉的方式方法,确保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3 .船员用工制度机构应当建立船员用工制度,船员用工制度至少包括用工类型、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及用工原则等内容。(1)用工类型应明确机构用工采用的用工类型及适用对象。(2)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
11、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应明确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评审流程、签订及相关事项的办理、解约办理流程等,确保快速便捷的办理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并明确机构为外派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时,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舶船东或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外派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时须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3)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相关法规执行,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船员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12、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遣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双方责任义务(明确不派派往限制的船舶)以及其他约定条款和争议处理。书面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以及违约责任。船员借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借用船员的身份信息、船员任职资格信息、与借出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借用的原因和时限、将船员派出的具体任务、出借方的责任与义务、借入方的责任与义务、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派出机构对出船员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
13、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境外船舶船东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境外船舶船东对其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4)机构应将下列用工原则体现在用工制度之中:外派海员工资的构成、计算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应当满足我国相关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机构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机构应当确保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带薪年休假。机构应当确保在船员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不低于该
1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劳动合同(书面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机构应当保障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
15、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机构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机构为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的船员提供配员服务时应与该单位签订船员借用协议,以协议的形式证明已经取得被借用船员用人单位的同意。被借用的船员应已经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单位为航运公司或具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相关资质。海员外派机构不得为非法的机构或个人合作进行挂靠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
16、押金或担保金等。4 .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布方式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之中:(1)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船员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但船员体检、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除外。(2)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船员支付的费用,应当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3)机构应制定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在船员安置或聘用选择等方面向船员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任何费用。(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如果其家属要求了解船员相关信息或提出建议时,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5 .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机构应当建立
17、并运行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船员服务信息档案分类(按船员用工方式)、档案内容、档案保存和管理形式、档案的使用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制度之中:(1)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2)应当可以通过书面或信息管理软件等形式,提供对外派海员的信息档案的查询或索引。(3)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18、和有关档案信息。(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满足业务及发展需求,保障各项服务顺利开展,在部门岗位、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业务资金及应急资金等方面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1 .海员外派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1)应当确定海员外派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和岗位总体架构,部门及具体岗位职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明确上下级或隶属关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配合和替代关系,并可附图说明;(2)机构的内设部门及岗位安排,应完全满足所有服务业务顺利开展的需要。(3)设立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应明确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说明其与总部的关系、分工、传递
19、、沟通等开展海员外派所必需的内容,还应在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中明确,不得以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名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必须以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2 .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和资料的保障(1)应当列明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等具体配备需求及配备情况;明确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提供充分的办公设备保障制度,包括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和资料的购置审批、登记管理及维护更新的相关管理规定。(2)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和船员培训需要。3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资金保障(1)应当列明除已交纳的海员外派备
20、用金之外,可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包括资金的来源、数额、动用情形、使用程序和预决算要求等;(2)应当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有关管理规定;(3)应当可以随时动用处理突发事件的保障资金,留有动用记录;(4)应当明确如果动用了已缴纳的海员外派备用金,机构及时补齐备用金的安排。(三)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船员的职业素质,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国家、船员任职发展及境外船舶船东要求,就提升船员综合素质、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1 .管理人员培训制度(1)应当着重培训管理人员对于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的意
21、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新,船员服务业务的熟练掌握及改进,船员和船东需求的研究和适应等。(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形式、培训结果评价等内容。(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更改。(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2 .船员日常培训(1)应当为船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供保障,着重就适应不断变化的船东需求、航线及船舶类型需求、航运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或船东所在国的风土人情、宗教
22、习惯等内容开展培训,并为未在船的船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业务知识提供培训机会。可根据境外船舶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进行授课,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含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效果考核及评估等内容。(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变更。(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3 .船员任职前培训(1)应当根据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和公司情况,对即将上船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关法
23、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2)应当针对各批次外派海员提供相对应的任职前培训。可根据境外船舶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或授课进行,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3)船员任职前培训应保留原始记录,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四)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至少包括突发事件的种类、突发事件的报告、突发联络通道、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等内容。1.突发事件的种类至少包括船员伤、病、亡、失踪等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以及船东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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