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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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实施质量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2023)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7号)等有关文件
2、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在本县其它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申报人可择一申报,不重复奖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上级的奖补额度高于或等于本办法规定的,不重复奖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上级的奖补额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人可以申请补足差额部分。二、奖补项目及额度(一)质量1.首次被评定为“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和“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工作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为依据。2 .推动企
3、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3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获得国家级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下同)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Qe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二)品牌1.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5万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继
4、续保持认证的,每次奖励5万元。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在产品上粘贴“品”字标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一个产品再奖励2万元。”2 .推动“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建设,以特色品牌转化、自我声明+承诺、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3 .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浙江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首次公示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三)标准1.获得国家、省级
5、、市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获得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奖励3万元。2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
6、万元。3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4 .对主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排名前六的单位,均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主导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县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奖励3万元。5 .主导、参与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6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采标
7、并获确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青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浙江标准”认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单位,奖励3万元。(四)认证1 .首次通过丽水山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再续认证获证的,每次奖励1万元。首次采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转换为丽水山耕认证证书的市场主体,奖励1万元。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
8、理体系3A级及以上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奖励20万元,首次获奖后每增获一个不同产品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奖励5万元。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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