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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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17年3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5日起 施行 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一次修改 自2018年 12月27日起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 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 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2、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 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 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 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 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公
3、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 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 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
4、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 务的协议;(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 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三)
5、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 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Omnb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 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 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 责任险;(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A)法律、法
6、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l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 经历;(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五)无暴力犯罪记录;(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
7、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 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 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的协议文本;(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
8、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 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 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 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 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彩色照片;(三)车辆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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