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办建设函[2023]129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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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部办公厅力设函202312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项目法人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水利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9H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2023年12月前言1第一章项目法人建设3一、项目
2、法人组建3二、项目法人职责4三、基本条件7四项目法人管理制度8五、报审报备事项9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14一、前期工作14二、勘察设计15三、勘察设计管理措施17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管理18一、招标管理18二、合同管理20三、招标与合同管理措施21第四章计划与进度管理23一、计划管理23二、工程进度管理25三、进度控制措施26四、统计管理27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28一、会计基础工作28二、资金管理29三、资金使用30四、征地移民资金使用32五、保障农民工工资32六、竣工财务决算32第六章质量管理34-V质量责任34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35三、质量检验35四、质量缺陷处理及备案37五、质量过程控制与
3、验收37六、质量事故处理38七、质量管理措施38第七章安全管理40一、安全生产投入40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41三、危大工程管理42四、在建工程安全度汛43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45第八章工程验收47一、阶段验收47二、专项验收47三、竣工验收48附录: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50一、项目法人建设50二、勘察设计管理51三、招标与合同管理51四、计划和进度管理53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4六、质量管理56七、安全管理56八、工程验收59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
4、知(水建设(2022)258号)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项目法人的管理,但是近年来各类监督检查仍发现部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相关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一些项目法人不熟悉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与基本要求,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招标、合同、进度、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存在质量控制不够严格,部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不高、质量缺陷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为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会同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系统梳理了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建
5、设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程序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计划与进度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八个章节。本手册是项目法人履职的基本要求,鼓励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实践中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积极推进数字挛生工程建设。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第一章项目法人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层级、机构制度健全程度显著影响项目法人履职效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
6、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尽快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常见问题: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情况偏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人员配备不足,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项目法人组建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
7、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组建方案应包括项目法人类型、模式、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选、办公地点、经费财产落实等,组建方案经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以负责组建单位名义发布组建文件。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
8、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
9、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 .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10、。5 .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7 .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9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10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11、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11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12 .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13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14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5 .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16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17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项目法人应当重视专项工作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
12、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按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足额拨付移民资金;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
13、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2 .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
14、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3 .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4 .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5 .水利工程建设期间,
15、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建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置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项目法人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
16、、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办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变更;质量检查;质量例会;质量缺陷管理;质量验收;质量奖惩;责任追究;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技术标准执行检查;质量考核;质量事故应急管理;质量事故处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
17、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应急管理;生产事故处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费;货币资金;会计电算化;费用审批和支付;财务印章;固定资产;全面预算;内部牵制;稽核;工程价款结算;保证金(保函);成本核算;移民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会计账薄;融资;完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其他主要制度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投资计划;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农民工工资保障;档案等。五、报审报备事项(一)开工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
18、(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招标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在开展招标前,向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活动完成后、中标通知书发布15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
19、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三)变更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规定,预备费使用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规定,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标准的,中央级
20、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四)质量管理按照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规定,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建管函(2016)478号)规定,如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2012-2013)标准尚未涉及的
21、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法人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项目法
22、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将工程外观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将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缺陷处理完成,质量评定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缺陷备案。(五)安全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
23、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度汛方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规定,重大危险源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规定,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六)其他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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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 2023 13.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法人 工作手册 建设 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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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附件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备查材料
- 15-3附件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 XX区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3-4附件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检查评估记录单
- 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工作标准及流程
- 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项目8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二
- 施工月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月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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