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津水规范〔2019〕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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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局文件津水规范(2019)1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2、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评价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本市水利建设的相关情况,监督管理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
3、、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认定。第七条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BB级,但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视为CCC级。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应当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在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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