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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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水规计2016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助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o现予以印发实施。水利部2016年1月19日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
2、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助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一、整合审批事项(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o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H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
3、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二、明确适用范围(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助的有关技术
4、要求。1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 .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规范审批权限(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
5、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1 .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U9927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授权文件办理。(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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