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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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
2、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和运用等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五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括:(一)数据名称。名称应包含数据主题、用途等。(二)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人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处理产生的数据、接受他人委托处理产生的数据,除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登记的权利属于完成处理或者共同完成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
3、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取的证明;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情况;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获取的证明。(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五)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及其应用解决的主要问题。(六)数据结构。主要包括数据类型、数据项字段名称、数据格式名称、数据记录条数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登记样例数据。(七)更新频次。说明登记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八)算法规则。说明数据处理算法模型构建及处理规则情况。(九)存证情况。说明数据存证途径、存证
4、编码、哈希值等。(十)存储载体。说明数据保存的介质。(十一)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申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载有上述登记事项的制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核验身份信息。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七条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提前对拟登记数据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保全证据。向登记部门存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数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承诺书;(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
5、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应当提供存证基本情况、存证采用的可信技术说明等材料。经过公证保全证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构的名称、公证编号。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或者接受登记文件送达的,应当与登记部门签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登记部门通过登记系统送达登记相关文件。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日以登记系统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登记部门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电子登记申请后,与登记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6、及手续办理均应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纸件材料、数据载体。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登记系统查看送达文件,除有证据证明无法通过电子方法送达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第十四条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口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公证编号等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7、,自登记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部门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登记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登记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期间暂缓登记。第十五条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
8、记系统中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登记数据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依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证书证明期为授权运营截止日或相关协议截止日。登记证书证明期届满,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证明期为三年,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核准之前,可以请求撤回登记申请,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撤回申请或声明放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注销登记。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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