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1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社会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非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
2、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林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第五条林权流转范围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第六条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通过出
3、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第七条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交易:(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未解决的;(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四)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五)林权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监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其它情形。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为参与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分为转出方、流入方。(一)转出方。通过林权电子交易系统流转集体林权的乡(镇)政府或村、组等集体组织及其所属的企业和林场自然人。(二)流入方。通过林权电子交易系统参与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报价的自
4、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林地流转的优先受让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二)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内部审核管理;(三)受理、调查和处理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质疑、举报、投诉;(四)对林权流转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林权流转台帐,并做好流转资料档案管理。(四)组织成交双方在林草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
5、职责:(一)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三)建立林权流转台帐,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动态信息。(四)对林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妥善保管。第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项目的受理、发布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等交易活动;(二)负责林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三)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建立紧急纠错机制,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
6、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四)负责将交易信息汇集至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五)配合林草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六)负责建立、管理交易过程电子档案;(七)依法依规做好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第十三条转出方作为交易活动的主体,负责履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审核手续,可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协助流入方办理过户手续等。公告、交易和交割期间,转出方不得对项目标的进行抵押、担保、另转他人等行为在内的任何处理。公告期间,转出方有义务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协助意向流入方到现场勘查。第三章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审核批准第十四条转出方流转交易集体林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交易要求,提
7、供下列材料,完成内部审核:(一)拟流转林权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转出方身份信息和拟流转林地基本情况。(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材料。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代表的姓名,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三)林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林地经营权证、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转出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同意书;(四)提供所属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底价、流转条件等事项的批准汲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转出
8、方内部决议程序完成后,集体林权的流转交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林草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批:(一)面积1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15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三)量只3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申请与交易第一节交易申请第十七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
9、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流程如下:(一)登记注册。转出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市场主体身份注册,身份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已经完成注册的可以直接登录。(二)递交申请。转出方可登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填写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三)受理。转出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应予受理。资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资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第十八条转出方向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表;(二)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三)转出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10、四)集体林权权属证明文件(非原始权属人的转出方还需提供与原始权属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并提供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名单或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起始价、加价幅度、流转条件、交易方式等事项的批准),其中: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须提供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家庭承包林地、个人林权流转可以结合实际提供。(六)项目推介书,包括林权的文字描述、图片或视频资料;(七)提供所属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转出方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第二节公告发布第十九条交易中心受理
11、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项目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信息。公告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甘肃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让方负责同时发布。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转出方的名称、住所;(二)交易标的简要情况;(三)流入方的资质条件;(四)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五)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流入方的标准和方法;(七)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公告期限由转出方确定,但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面积小于100O亩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流转面积大于1000亩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以首次公告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公告期间,
12、转出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作出说明并提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变更公告。对起始价、意向流入方资格和标的因子涉及面积、地类、树种、树龄、蓄积量等实质性变更,公告期限应重新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和原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变更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按照原公告期限或约定时间延长公告期限。变更实质性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转出方在提供新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文件后,可申请延长公告期限,延长公告期限与原公告期限一致。第二十二条首次公告时的流转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转出方
13、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价格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流转底价低于评估价的90%,转出方应当重新获得批准后,再发布公告。降低流转底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节报名申请第二十三条报名申请流程:(一)登记注册。意向流入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登记注册,填写申请资料,登记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二)递交申请。意向流入方登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填写项目报名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受理该项目的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三)受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报名申请,对意向流入方扫描上传的申请及材
14、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核验。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四)资格确认。交易中心对符合公告流入方资质条件要求的意向流入方发放资格确认书。第二十四条意向流入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意向流入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和甘肃省林草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五)符合公告对意向流入方的条件;(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意向流入方递交报名申请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甘肃省 集体 统一经营 流转 交易 管理办法 暂行 全文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59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