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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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违法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工业合理用能、节约能源,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工业节能违法的举报管理工作,受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节能中心承担。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业节能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各级举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电话、受理范围、举报要求等信息。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
2、式,向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符合受理范围和程序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第五条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其姓名、电话、住址和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行为等详细信息。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举报事项,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第六条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第七条工业节能违法举报受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二)固定资产
3、投资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生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五)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六)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七)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八)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其他工业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三)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第九条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举报受理部门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转交举报办理部门;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第十条违法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5、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Ho第十一条举报件办结后,举报件办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送举报受理部门备案。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报送办理结果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催办。第十二条按照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举报件办理结束后,负责办理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举报人对举报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部门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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