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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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8号)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8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14日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2年8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2、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 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 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 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的
3、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秩序、事故 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 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消防救援等 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许可管理的,未经认证并标注认 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第六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
4、格证和发票,并承诺所售电动车符合登记条件。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 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二)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五)擅自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六)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第八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 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
5、准的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第九条 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 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 者回收废旧蓄电池,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并将废旧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或者以旧充新进行销售。第十条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 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 上道路行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县级以上公安机
6、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电动车所有人应当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限期退出过 渡制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限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定,限期退出过渡 期内悬挂临时号牌。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行三年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 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限期退出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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