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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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整治存量隐患,遏制增量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
2、续促进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安全支撑。二、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
3、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部门联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机制,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综合保障。乡镇(街道)健全完善经营性自建房常态化、网格化巡查排查制度,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
4、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规定
5、办理房屋安全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车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
6、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三、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一)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地要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掌握房屋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和隐患房屋清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排查。遇到台风、雷电、雨雪等极端天气,加
7、强对低洼、临河地段以及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必要时应组织人员撤离避险。受地铁、隧道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房屋,应当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二)加强隐患分类管控和应急处置。各地对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及时整改。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相关人员拒绝撤出的,依法责令撤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升经营性自建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应当主动采取整治措施,消
8、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评估),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督促产权人根据鉴定危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合理选择维修加固、拆除、翻建等解危方式,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不得以非规划发展村庄等理由,阻止合法合理的翻建。对于符合住房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严禁出现因隐患整治致贫、返贫等情况。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结合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
9、市场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市场自主选择。力口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四、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一)加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和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
10、上不得超过3层的规定。经营性自建房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各地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照要求和程序予以办理,实现应办尽办;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用地、规划管理与后续建设管理相衔接。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其工程设计应当满足与经营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性要求,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依法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各地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抽查,坚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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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关于 加强 经营 建房 安全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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