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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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务系统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在增强行业整体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优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置审查程序(一)关于设立登记举办者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要求省商务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并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由省商务厅按照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前款所称
2、的“相关材料”包括:1.名称预登记文件;2.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设立目的、行业情况分析、非营利性做法、工作任务与目标等);3.章程草案;4.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理事长、理事、院长、主任等)的基本情况;5.其他材料。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可以撤销设立决定:1.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2.连续两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整改不到位的;3.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4.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机构不能正常履职的;5.其他需要撤销设立决定情形的。(二)关于变更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由省商务厅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
3、审核意见。(三)关于注销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存在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的批复。社会服务机构完成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举办者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告。二、抓好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原则上由主要举办者委派或提名。相关人选应当熟悉行业情况,管理经验丰富,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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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关于 加强 社会 服务机构 管理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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