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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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全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快速反应坚持一切从人民利
2、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1.5 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
3、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本预案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等级与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6 分级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交通运输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
4、支持。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2. 1.1应急领导小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省交通运输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或经厅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厅法规处、厅综规处、厅财审处、厅建设处、厅公路处、厅运输处、厅安监处、厅科技处、厅执法监督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省交通运输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省交通文化宣传教育中心等机构主要领导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
5、置工作;指导、协调较大、一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根据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工作;(3)研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4)其他相关重大事项。2.L2应急工作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厅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法规处、厅公路处、厅运输处、厅安监处
6、、厅执法监督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应急处置组由厅安监处(厅应急办)牵头,厅运输处、厅科技处、厅执法监督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紧急疏散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应对;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运输保障组由厅运输处牵头,厅执法监督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人员的转运;负责处置过程中道
7、路通行和运力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4)新闻宣传组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法规处、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省交通文化宣传教育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5)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派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根据需要,可成立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2. 1.3日常机构在省交通
8、运输厅领导下,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日常状态时,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上报处理等工作,向厅应急办报送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信息,配合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制修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2.2市(州)、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报请有
9、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明确相应职责。2 .3运营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3 .预警和预防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城市公
10、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应当根
11、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4 .应急响应4.1 信息处理4. 1.1信息采集需要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发地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4.1.2信息报告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后,运营企业应立即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
12、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初步认定重大及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人民政府,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省人民政府值班室、交通运输部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上报。城市公共汽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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