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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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建 立健全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发2017) 125号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年金代 理人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218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计划,是指为管理职业年 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建立的职业年 金基金管理单元。代理人在多计划之上建立的、用于记录
2、个人账户明细信 息的虚拟计划称之为统一计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管理,是指通过运用各种 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采取合理的风险控 制措施,为实现风险控制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第四条 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总目标为最大限 度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对职业年金收益产生的负面 影响,实现职业年金基金规范、安全、健康运行。第五条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全面防控,预防为主。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预防 性,坚持全程防范。各管理主体应不断增强风险控制管理工 作的预判性和前瞻性,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全风 险周期,贯穿职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营和管理的全业务流程 风
3、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二)系统防控,分级负责。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系统 性,坚持统分结合。各管理主体应牢固树立风险控制的全局 观、整体观,相互协同配合,并根据风险类别和风险控制需 要,构建层次分明、分级负责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明确各 管理主体职责和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多管理主体间的信息共 享、联防联控。(三)常态防控,主动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主动 性,坚持常态管理。各管理主体应提高风险控制工作的主观 能动性,积极运用和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计划风险控制水平, 将风险控制融入日常管理、嵌入业务环节,对风险事件的处 置要及时总结、效果要科学评估,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 水平,并根据相关
4、法律法规、基金管理目标、资本市场环境 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风险控制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举 措。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六条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由代理人、受 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各管理主体)组成。第七条代理人履行职业年金计划监督和统一计划风险 控制的职责。受托人履行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的职责、托管人履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投资管理人履行投资组合风险控 制的职责。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代理人的监督下 落实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中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第八条代理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制定职业年金 风险控制规章制度。(二)与受托
5、人沟通确定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目标, 设定风险评估指标。()全程监督职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计划运行和管 理情况。督促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依规建立职业年 金计划和组合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四)监督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履约履职情况。第九条 受托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制度和处置预(二)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 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监督本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审核托管人和投 资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方案等,落实职业 年金计划运营管理各环节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四)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
6、门报 告。第十条托管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风险控制制度。(二)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落实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监督的主体责任,评 估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风险防控和处置措施的科学性、有效 性,及时主动向代理人报告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风险情况,并 就维护基金财产安全提出建议。(四)依规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核投资管理 人指令的合规性。(五)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代理人和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组合风险控制制度和处置预(二)按照约定管理委托投资资产,落实职
7、业年金投资 组合运营管理各环节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四)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代理人和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第三章风险控制机制第十二条代理人和受托人应定期沟通确定职业年金计 划风险控制目标,受托人负责落实。第十三条代理人应建立各管理主体职业年金计划风险 联防联控信息沟通机制,共享风险信息、共研防控举措。受托人应建立计划下各管理人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及时 交互风险预判、发现和处置等信息,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各管理主体间应建立资金、数据校核机制, 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代理人与受托人、托管人之间,托管人与受托人、投资 管理人之间应定期核对报表、账目,及时
8、妥善处理发现的差 异或问题,并准确记录处理情况。第十五条建立并强化托管人对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 情况的监督机制。托管人应对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的全流 程以及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运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 督,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性。托管人应在风险事件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但投资管理 人仍未发现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时,及时主动向受托人报告 风险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情况,并就维护基金财产安全 提出建议,同时将报告和建议等内容抄送代理人。托管人应在风险事件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但受托人仍 未发现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时,及时主动向代理人报告风险 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情况,并就维护基金财产安全提出 建议。第十六
9、条各管理主体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 控制管理水平。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年金投资监 督系统,实行职业年金投资监督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 各管理主体原则上要以合同期为周期,评估 职业年金风险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并视风险发生频率、市场 环境、处置措施和基金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断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第四章 风险主要种类和风险管控第十八条 职业年金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合规风险、 市场风险、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道德风险等。第十九条 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各部门、各机构违反法律 法规或执行发生偏差给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带来的风险。各管理主体应全面学习掌握职
10、业年金相关的政策规定, 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 运营流程、管理指令合规性审查。第二十条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不利 变动或剧烈波动而导致职业年金基金发生损失的风险。基础 资产的市场价格主要包括证券价格、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 等。受托人应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 略和大类资产投资比例,根据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适时调整 并向投资管理人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风险是指职业年金计划在投资运 营中,由于受托人未科学合理选择投资管理人、或对投资管 理人的管理监督不力,以及由于投资管理人投研能力、择时 择券能力和交易能力较弱导致收益率偏低甚至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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