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NBT-35048-202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出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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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BICS27.140P59备案号:xxxxx-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PNB/T35048-2025代替DL/T5123-2000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acceptanceofhydropowerprojects2024-09-01 实施2024-04-02发布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acceptanceofhydropowerprojectsNB/T35048-2025代替DL/T5123-2000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中国电力出版
2、社2024北京国家能源局公告2024年第3号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方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24)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第31部分:平安壳用15Mn锻件等20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106项和电力标准(DL)97项,现予以发布。附件:行业标准书目国家能源局2024年4月2日附件:行业标准书目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采标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69NB/T35048-2025水电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024-04-022024-09-01刖B依据国家能源局202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
3、标准制(修)订支配的通知(国能科技(2024)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探讨,仔细总牢固践阅历,并在广泛征求看法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修订了规程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 修订了验收依据的规定; 修改了验收工作组织的规定; 修订了验收申请的规定;一修订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增加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4、一修订了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的规定;一增加了验收工作大纲和验收鉴定书的编制规定;一修订了验收有关依据资料清单书目。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详细技术内容的说明。执行过程中如有看法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本规程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魏志远郑新刚李昇陈惠明赵全胜王润玲孙保平于庆贵王元生林朝晖李修树方 辉魏小婉孟繁范冯海波万文功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民浩周建平秦王玉汪友才洪云波彭
5、士标李仕胜杨志刚谢洪林严军吕明治王仁坤张宗亮陈寅其周垂一潘江洋石青春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截流验收54蓄水验收75机组启动验收106特别单项工程验收137枢纽工程专项验收158竣工验收17附录A验收工作大纲19附录B验收鉴定书20附录C验收应供应的依据性文件、资料21本规程用词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23 AcceptanceforClosure54 AcceptanceforReservoirImpoundment75 AcceptanceforStartingTurbine-generatorS
6、ets106 AcceptanceforSpecialSingleProject137 SpecialAcceptanceforHydropowerComplexProjects158 FinalAcceptance17Appendix A AcceptanceOutline19Appendix B AcceptanceCertificate20Appendix C BasisDocumentsandInformationforAcceptance2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2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
7、s23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满意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
8、专项验收,以及特别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别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需刚好进行验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3项目核准(审批)文件。4经批准的项目
9、可行性探讨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看法,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5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1.0.8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办理。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验收组织2.1.1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托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
10、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担当,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担当。2.1.2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当,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担当。2.1.3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
11、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其他工程大型水电厂的机组启动验收组织可执行相关行业规定,但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1.4 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别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别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1.5 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验
12、收主持单位组织,担当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2.1.6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打算工作,并帮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2 验收申请2.2.1 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支配截流前6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2.2.2 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支配,在支配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3 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
13、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2.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支配,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支配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5 特别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要求,在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支配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别
14、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2.6 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按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单独报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中请报
15、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3 验收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2. 3.1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与会同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3. 3.2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验收工作大纲主要编写内容见附录A。4. 3.3验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探讨确认验收条件。提出验收工作成果。2.4 验收成果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技术预验收看法应作为验收鉴定书附件。验收鉴
16、定书主要编写内容见附录B。验收结论必需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看法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看法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看法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确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裁决文件应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重大事项应刚好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2. 4.4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中,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持有疑义的,应将验收看法刚好上报
17、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八份,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验收鉴定书正本不得采纳复印件。2.5 验收依据资料验收所需的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刚好完成。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所需供应资料和备查资料清单见附录C。验收资料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主要资料应按规定归档。3截流验收水电工程截流是以截断主河道水流,主体工程围堰起先挡水,导流建筑物过水为标记。截流验收应依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对于导流建筑物、截流打算工作及围堰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以保障截流及围堰挡水后的工程施工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平安。3.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8、3.1.1 与截流有关的导流泄水建筑物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接着施工。3.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的水下隐藏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3.1.3 截流实施方案及围堰设计、施工方案已经通过项目法人组织的评审,并按审定的截流实施方案做好各项打算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通讯和应急措施等。截流后工程施工进度支配已支配落实,汛前工程形象面貌可满意度汛要求。3.1.4 截流后的平安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支配,能满意平安度汛要求。3.1.5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截流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
19、已完成,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已组织完成阶段性验收、出具验收看法,并有不影响截流的明确结论。3.1.6 通航河流的临时通航或交通转运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3.1.7 与截流有关的导流过水建筑物,在截流前已完成专项工程平安鉴定;采纳河床分期导流的水电工程,临时挡水的部分永久建筑物(含陷藏工程)在施工基坑进水前己进行(截流)专项工程平安鉴定,并有可以投入运行的结论看法。3.1.8 已提交截流阶段质量监督报告,并有工程质量满意截流的结论。3. 2验收主要工作内容3.1.1 现场检查确认与主河床截流相关的导流泄水建筑物已经建成;依据导流建筑物结构平安性及过流实力的复核成果
20、,评价导流建筑物过流条件;检查、评价导流建筑物施工质量,以及缺陷处理结果;检查、评价导流建筑物进出口围堰或岩坎拆除方案的可行性。3.1.2 现场检查、评价与截流有关的主体工程建筑物水下部分施工质量。3.1.3 检查、评价围堰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3.1.4 检查、评价围堰及主体工程施工期的防洪度汛措施。3.1.5 现场检查、评价经项目法人评审确定的截流方案的可行性。3.1.6 现场检查、评价截流与围堰施工的打算工作状况。3.2.7检查截流前水库专项工程实施、移民搬迁状况,截流阶段移民验收技术文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遗留看法的落实状况等。3.2.8检查工程参建单位的验收资料。3.3验收
21、程序、方法及成果3.3.1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编制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提出验收工作支配和打算工作要求。3.3.2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组现场检查工程实际状况,了解工程应具备的截流条件和打算状况,检查评价围堰设计方案及截流后的防洪度汛方案,进行截流技术预验收,并提出截流验收专家组看法。3.3.3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截流阶段验收已完成并有满意截流要求的结论的基础上,验收委员会召开截流验收会议。3. 3.4验收委员会截流验收会议主要工作:1听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汇报,听取质量监督、(截流)专项平安鉴定结论看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截流阶段验收看法和验收专家组看法。2检查工程截流方案及其打算工作状况。
22、3检查截流后工程平安度汛标准和度汛措施。4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确认截流验收的各项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看法。6探讨审议形成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4蓄水验收4. 0.1水电工程蓄水是以截断导流建筑物水流,拦河坝挡水,水库起先蓄水为标记。蓄水验收应依据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对于蓄水有关的挡、泄水建筑物、近坝库岸进行验收,以保障蓄水后的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平安。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4.1.1 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坝体接缝灌浆以及库盆防渗工程等形象面貌己能满意工程蓄水(至目标蓄水位)
23、要求,工程质量合格,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接着施工及平安度汛。4.1.2 与蓄水有关的输水建筑物的进、出口闸门及拦污栅己就位,可以挡水。4.1.3 水库蓄水后须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牢靠,可正常运行。4.1.4 各建筑物的内外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4.1.5 蓄水后影响工程平安运行的不稳定库岸、水库渗漏等己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水库诱发地震监测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取得本底值。4.1.6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闸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意下闸封堵要求。4.1.7 己编制下闸蓄水规划方案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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