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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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 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 21) 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 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 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 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 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
2、和公益性民办养 老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 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护 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 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 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 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 3、1: 6的比例配 备养老护理员。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 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医疗 床位和养老床位,并实
3、行物理隔离;符合护理型养老床位条 件的床位,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谁备案、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 营补助的审批以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 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第六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 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 部门备案,相
4、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 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 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 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 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 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 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 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 养老机
5、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 日起算。(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 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 资等活动。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社 会力量,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 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 型养老机构、养护院等项目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下列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一)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二)已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三)
6、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 条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下列床位不纳入补助范围:(一)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二)设区市中心城区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 部分、县(市)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三)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第八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除需符合第 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 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 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二)床位应为护理型养老床位。(三)护理型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20张,床均建筑
7、面积 不低于30平方米,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 于6平方米,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护 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60%。第九条申请材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 1);(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 立许可证复印件;(三)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 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 租赁合同;(四)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五)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 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 建设的
8、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IOOOo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 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由社会力量完成室内装修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租 赁房屋改建床位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投入 总额的50%o第十一条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护理型 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2021年底前已获得 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自理型养老床位,经改造升级达到护理型 养老床位条件的,可根据新老标准差申请差额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 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
9、 第三方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 老机构,可按年度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 运营方。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 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 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除需符合第六条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二)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并及时更新;(三)投入运营时间已满一年或自上一次获得养老机构运 营补助时间已达到一年。第
10、十四条申请材料:(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 许可证复印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提供公建民营(委托 运营)协议;(三)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四)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补助期间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 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 平台数据一致;(六)养老护理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第十五条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 据实际收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 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 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
11、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IOO元、 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 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 按照L 05倍、1.1倍、L 15倍、L 2倍、L 25倍系数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 助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一次 性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当地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将民办养老 机构护理型
12、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资金列入年 度财政预算。第十七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程序如下:(一)自我评估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 每年3月底前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护理 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或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 表及相关材料。(二)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4 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开展 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对申请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 机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 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关于老年人能力评 估的标准和要求统一开展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入住 老年人能力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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