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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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07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以“承保明细表”中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的规定为准;(四)本
2、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本协议后附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1、本协议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五)本协议项下甲方具体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即投保人;(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签署:签署: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
3、件:1、本协议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附件1.保险单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LTD.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2350000600404070001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了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投保申请及资料均被视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条件缴纳了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
4、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执业责任风险。特立此保险单为凭。(本保险单包括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及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授权签署签发日期:2007年4月25日签发地点:中国东莞市附件2.承保明细表险种: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投保人地址:详见清单(附件5)被保险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保险期限:2007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08年4月25日中午12时止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1550万元年保险费:RM
5、BlOo750元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最低不少于RMB5,000元,以高者为准。追溯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起向前追溯2年,即从2005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07年4月25日中午12时止。司法管辖权: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附件3.律师责任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总贝U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特制定本条款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
6、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除外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1 .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2 .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3 .注册执业律师非职业行为或故意行为;4 .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5 .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6
7、 .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7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8 .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9 .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10 .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11 .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责任限额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在100万元-350万元范围内,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赔偿处理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1 .保险单正本;2 .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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