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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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疾病诊 断相关分组(DRG )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 医院: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我市DRG付费改革试点工作,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 5 号)精神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 (2019) 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的要求,在实行 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基础上,推进我市DRG付费改革试点工 作,充
2、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激励约 束作用,引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提高医保支付科学化、精细化、 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提绩效”和“优服务” 双目标,达到“群众得实惠、医院受鼓舞、医保能承受”的 改革目的。二、试点内容(一)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以点带面、 逐步完善”的原则,确定泉港区医院、石狮市医院、晋江市 中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公 立医院为试点单位,开展DRG付费方式改革,并视试点情况 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其他条件成熟的公立医院
3、。(二)实施对象。在试点医院住院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均纳入D RG付费实施范围。(三)结算范围。参保人在DRG试点医院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 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DRG支付标准和相关 支付政策与试点医院进行结算。(四)支付管理。试点医院发生的所有符合条件病例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纳 入DRG付费管理,医保按DRG支付标准结算。三、工作安排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 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国保办发(2019) 36 号)规定,以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为前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完善本地DRG分组、定价及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工作,在试点 医院实行DRG付
4、费政策,不断完善并推广应用,形成泉州特 色的DRG付费模式,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具体工作 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8月底前)L成立组织机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落细工作职责。2 .组织学习调研。组织到已开展DRG付费改革并取得成 效的兄弟单位考察调研,学习、借鉴成功经验。3 .开展政策培训。组织DRG付费分组规则、支付管理、 病案首页的规范管理以及信息系统改造等政策培训,提升相 关人员业务水平。(二)数据分组测算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L规范基础编码。使用国家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 药品和耗材等编码,进一步提高医保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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