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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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安高新区管委会二。二O年八月1、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8-1.4 预案衔接-9-1.5 工作原则9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13-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14-2.2 现场应急指挥部错误!未定义书签。2.3 现场应急工作组-20-3、应急响应-23-3.1 预警-24-3.2 信息报告与通报-27-3.3 事态研判错误!未定义书签。3.4 应急监测-29-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9-3.6 应急处置-30-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34-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5-3.9 响应终止-35-4
2、、后期工作-36-4.1 后期防控-36-4.2 事件调查-37-4.3 损害评估-37-4.4 善后处置-37-5、应急保障-39-5.1 通讯与信息保障-39-5.2 应急队伍保障-39-5.3 应急资源保障-40-5.4 经费保障-40-5.5 其他保障-41-6、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6.1 名词术语-43 -6.2 预案解释权属-44-6.3 预案演练和修订-44-6.4 预案实施日期-45-7、附件和附图-45-1总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饮用水源地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我区饮 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确保 迅速有效地处理因
3、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饮用水 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 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按 照相关要求,依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高管办字20199号)进行修订,形成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I)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3)中华人
4、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9)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 年4月21日起施行);(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2012) 77 号);(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
5、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号);(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号);(1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 31号);(1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1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101号);(1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 119号);(2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21)突发环境事件信
6、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令,2011年5 月1日实施);(2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 月5日起施行);(24)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 办2012) 50 号);(25)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 93 号);(2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 (2018) 8 号);(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订)
7、;(2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2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 9 号);(30)关于加强南水北调沿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27日);(31)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环发(2015) 4号,2015年1月9日);(32)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 130号,2009 年11月9日)。1.2.2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年5月1
8、9日);(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政办发(2014) 15号);(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2012年5 月31日);(5)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函(2012)649 号);(6)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 80号);(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8)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9)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 62号);(10)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 5
9、号);(H)山东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件)应急预案(2010年3月23 日);(12)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鲁环函(2007) 178 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 环办函(2016) 92号);(14)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11) 5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水资字(2011) 7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06) 35号);(17)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鲁政发(2013) 3号);(18)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V水污
10、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 政发(2015) 31 号);(19)关于印发泰安市落实V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泰 政发(2016) 13 号);(20)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2017年修订);(21)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2)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字(2018) 57号);(23)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字(2017) 40号);(24)泰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环发(2017) 28号);(25)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8年7月);(26)泰安高新区相关规划。123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1、(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1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b298-2007);(11)危险废物鉴别标
12、准(GB5085.1-2007);(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 34号);(1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办法(HJ941-2018);(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正);(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18)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GB/T15566.1-2007);(1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2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3、(GB5084-2005);(2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2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2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 16453-2008);(25)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ZT164-2004);(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433-2008);(2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ZT81-2001);(2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2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4、3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公告2018年第1号)。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泰安高新区农村饮用水水 源地(含山阳水库、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 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 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发环境事件。本预案地域范围适用于泰安高新区山阳水库多年平均水位线外扩IOOOm范 围内区域、服务人口 IoOo人以上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为以取水口半 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服务人口 1(X)0人以下农村分散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为以
15、取水口周边50m范围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处置、善后等工 作。泰安高新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涉及高新区3个街镇的39个农村饮用水水源 地(含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基础信息见附件16。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1)因流域环境污染事故(流动源、固定源、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水 华灾害事件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对工作;(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农 药、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3)其他突发性事件:干旱、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 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
16、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4)供水水源枯竭;(5)消毒、供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 故;(6)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大管径管道损坏、大 面积爆管,或因其他灾害导致大面积停水或供水严重不足;(7)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影响供水安全;(8)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大面积减压等。1.4 预案衔接本次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与 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字(2017) 40号)、泰安市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环发(2017) 28号)、泰安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字(2018) 57号
17、)、泰安市农村公 共供水应急预案(2010年10月14日)、泰安高新区农村供水抗旱 应急预案(2014年9月4日)等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内容衔接工作。适用范围衔接: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字(2017) 40号)适用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 (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字(2018) 57号)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 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泰安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泰安市负 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泰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泰环发(
18、2017) 28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 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应急 预案(2010年10月14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 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泰安高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2014 年9月4日)属地方性、阶段性预案,用于指导农村供水、人畜饮水 安全应急工作。指挥体系衔接: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长由泰安 市分管环境保护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 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
19、公室设在市生 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 主任;泰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长由市生态环 境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环 境保护监测站站长、总量控制中心主任同时担任;泰安市农村公共 供水应急预案供水单位成立应急供水指挥部,组织人员、设备应对 供水突发事件;泰安高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以行政负责人 任指挥的农村供水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村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职责方面衔接:各应急预案均贯彻执行中央、国家、省、市有关 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
20、关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 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定 和完善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署全区饮 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判断事故等 级,决定启动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 指挥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水利部门报告有关饮用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负责事故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 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事件分级方面衔接: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安市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
21、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应急预案、泰安高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 急预案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分级,明确了相应级 别的响应行动与信息报告等程序,本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 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 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对接。信息报告和应急保障衔接: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 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应急预案、泰安高新区农村供水抗旱 应急预案均明确了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方式、信息通报和发 布等相关内容,均从资金保障、装备、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 障、应急资源保障、宣传
22、、培训和演练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与自来水厂预案的衔接:由于本预案范围为泰安高新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在发生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通知自来水厂立即 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自来水厂采取停止供水的应急措施。图应急预案关系说明图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 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 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 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 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 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
23、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3)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 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 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 队伍培训I,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置提供科技保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Q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泰安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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