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x
《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2年9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 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各自职 责依法实施。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保 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七)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第
3、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 社会公示。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审核确认。第八条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本市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施行之日起三个月 内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实践需要的,应当及时修订。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
4、 果、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文字、音像等 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 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本部门从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 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行层级、所属领
5、域、 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及综合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 查、个案监督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可以采取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 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洛阳市 行政 执法监督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6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