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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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 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海南 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指导目录主要是划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2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 权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行使,市县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作为依据。未 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使。二、指导目录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发 生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引起执法事项实施依据和法定实 施主体变动等情形时,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 司法厅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三、各市县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市县实际情况以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承接能 力,在指导目录范围内梳理编制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市县政 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和自
3、治县, 若在指导目录范围外增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单行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需报省司法厅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请各市县政府于2022年12 月5日前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审批或备案。四、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反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2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审批、监 管、刑事司法的衔接与协作,提高行
4、政执法效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合行 政执法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年度 考核。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公室)承担联席 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等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 展行政执
5、法评议考核,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综合行政执 法的组织实施。第三条 省联席办公室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 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开展专项监管 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省联席办公室推动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统筹开展全省综合行政 执法培训工作,实行分层分级分类培训,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和执法队伍等规 范建设;督促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执法培训、指导执法业 务、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履行职责;定期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及时 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
6、见建 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 协调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并按省联席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除国 家部委和省政府专门要求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制定部门文件、开展专项 督查等形式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执法指标。第四条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和 本省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 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时 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
7、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 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 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不履行 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测、检验、 检疫、鉴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特定领域的业务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委托事项加强指导监督,并承担委托产生的 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管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 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
8、送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送函,并附有载明涉嫌 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发现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当场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即时移送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即时受理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 索,认真研判,依法开展核查,并将是否立案意见及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务 主管部门。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 记保存、查封扣押或者全过程录音录像等相应措施固定证据,并随涉嫌行政违法 问题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因业务主管部门未依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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