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与病人的权利义务疾病人的角色行为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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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时分配:1学时掌握内容:1、掌握医生的权利和法定义务。2、熟悉医生角色的概念、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道德义务。了解内容:1、了解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及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医生拥有的权利大于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其所承担的义务多于其拥有的权利,都表明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本章阐释的内容即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内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社会公众对医生在医学实践中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以及医生对自身在医学实践中、特别是在医
2、患关系中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准确理解、把握和实践,都将促进医学实践的顺利开展和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第一节医生角色人类同疾病做斗争的实践活动产生了医学,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着医学的发展,承担医学实践活动主体的人群即为医务工作者。可以说自从出现了人类的医学实践,作为医学实践活动的主体就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角色,享有着特殊的权利,承担并履行着特殊的义务。一、医生角色的概念(一)角色概念的涵义社会学意义的角色是指一个人占有的职位,以及围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和职位、身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职位是角色的基础,角色是职位的表现,处于某一职位,就有其相应的角色。“
3、身份”是人们在识别某种社会角色时使用的称呼。身份规定了角色,角色体现了身份。角色的名称往往是以职位命名的,作为社会职位的学生、教授、医生本身就是角色。角色也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术语。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同的社会关系,以不同的社会身份出现,表现为不同的角色。每一个角色都有它的义务和权利,每个人都要同时表现多种角色,因此就要承担多种义务、享受多种权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覆上,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社会角色,是指以表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决定的,反映个体在群体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符合社会期望的,按照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模式。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反映出行为者的社
4、会地位和身份,反映了个体心理、行为和群体心理、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简而言之,社会角色是指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如医生、学生、教师、护士、工程师、病人等。(二)医生角色的概念医生角色是指在医疗保健组织系统中掌握卫生知识和医疗技能,进行疾病防治的专业工作人员。掌握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是医生角色工作的必要条件,防治疾病、维护人们的身心健康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的职责和任务。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医生角色往往破赋予了更多的角色内涵。医生除了要“扮演”其基本的角色内涵(诊疗疾病)之外,还要“扮演”和医疗活动本身密切相关的其他角色。医生承担的其他角色:1 .咨询者的角色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要与包括普通人群(潜在患者)和
5、现实患者进行医学信息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不论是潜在患者还是现实患者,他们基于对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基于自身相关知识的匮乏,也基于对医生的信任,总是期望在与医生的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获得医生的有助于自身疾病康复、健康维护和促进生命的知识、信息和帮助。在这样的过程中,医生扮演的就是“咨询者”的角色,他为患者提供的知识和帮助,有助于普通人群和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对健康行为的选择以及对生命质量的提升。2 .教育者的角色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总会存在一些不佳的心理、思想和行为,这些都对疾病诊治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患者的利益,必须消除这些不良因素对疾病的诊治和康复的消极作用。在此种状况下,医生扮演的就是“
6、教育者”的角色。医生因自身拥有知识而获得的权威性,往往使他们的教育具有较好的效果。当然,医生关于健康医学知识的教育以及宣传,除了患者之外,更多的是面向全体人群,为人群提供防控疾病的知识,教育人群减少引发疾病的因素,引导人群崇尚并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3 .朋友的角色患者和普通人群对健康的需求与医生职业工作的内容的对应性,使得他们彼此容易成为“朋友”。特别是当遭受疾病困扰之时,患者在接受医生诊治疾病的过程中,更需要医生对他们进行心理的抚慰、情感的温暖和思想的沟通。于是,此时的医生扮演的又是患者“朋友”的角色,为患者分忧解难。二、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工作对象与社会中其他无生命
7、的工作对象不同,医生要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是一个个有思想、有情感、有欲求的生命。因此,医生的工作有着自身特殊的职业特点。(一)知识性绝大部分医学专业知识具有非普及性的特点。相对于医生所掌握的专业医学知识,患者和公众是“无知”的。当然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必须经过艰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资格的考核。医生也因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拥有了“特殊”的权利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二)技术性技术是知识、经验与操作能力的综合。医生职业是一个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很高的职业。很多疾病的诊治,需要医生借助器械对患者的身体进行直接的干预,以促进患者身体的康复。在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
8、实践经验的支撑下,为使患者重新获得健康,延续生命,医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操作技术。而医生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职业态度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患者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医生高超技术的获得,也必须经过艰苦的学习和训练。操作的对象是生命有机体而非其他物质,是非医学职业人员很难涉及的。(三)风险性医学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和不确定的过程;因个体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种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的表现是不同的。无论是诊断、择方、用药还是手术,面对的都是因疾病影响而时刻变化着的生命有机体,面对不确定性的诊疗行为,风险时刻存在。医生一旦出现差错,就必然对患者造成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往往是“不可逆
9、”的;伤害不但会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这种风险既来自于因差错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也来自于差错之后自身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四)奉献性医生的工作不但对知识和技术有很高的要求,而且随时面临着风险,因此医生职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要求。面对渴望健康和生命的不同知识水平、文化背景、经济条件、政治倾向和道德素养的患者(包括其他人群),合格的医生必须尽心尽力地为患者服务,必须在自身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驱使下,去奉献知识、技术、情感甚至是给予经济的支持。其中充满着自豪、欣慰、幸福,也夹杂着痛苦、辛劳、委屈,没有高尚的奉献精神,是很难坚守自己的职业信仰和操守的。第二节医生的权利医
10、生因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医生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但又必须是在医疗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是与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的义务紧密相连的。作为普通社会公民的医生担负着拥有相对特殊的职业内涵的社会角色,所以,医生的权利范畴既包括着与职业本身必然联系的权利,也包括与诊疗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既有法定的权利内涵,也蕴涵着道德层面的权利内涵。一、医生的权利(一)权利的概述权利是一个法律范畴。一般意义上,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它是
11、国家法律所赋予并予以保护的、主体借以追求和维护利益的、正当的行为选择自由,它意味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对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的享有。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历史的产物,正当的个人权利应该与社会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就决定了权利的首要特点与基本要求是社会正当性。(二)医生权利行使的特点医生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行使的权利也具有职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权利行使的自主性医生的诊治权如果是出于维护患者生命和健康的目的,追求并实践的是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责任,是可以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是完全自主的。医生的诊治权完全是出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获得的权利,自主地行使权利是以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12、为基础和前提的。2 .权利行使的权威性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知识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的。在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和公众面前,医生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使他们获得了相对“神圣的地位”和“不可侵犯性”,这就是其权威性的表现。3 .权利行使的特殊性为了诊治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关于患者的现病史、既往病史、遗传史、生活方式以及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这在其他的职业领域(司法领域除外)是几乎不可能存在的.在诊疗过程中,随着医生权利的行使,患者也就放弃了对自我隐私保护的权利,并且患者这一权利的放弃几乎是必须的,目的是有利于自身健康和生命的维护。4 .行使权利的法律性医生基于诊治疾病中正当权利
13、的行使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医生有宣告病人死亡的权利;并且医生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是以维护患者的权益为前提的,否则就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三)医生的法定权利医生的法定权利是指相对于为患者尽义务的同时所具有的权利,是指因其职业而获得的、由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诊治患者疾病的权利诊治患者疾病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当然要获得此权利,医生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和条件:必须是经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必须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获得从医资格,才拥有诊治疾病的权利。诊治疾病的权利包括对疾病的检查权、独立处置权(处方权)、紧急处置权等
14、方面。在诊疗的过程中,对疾病的诊断、采用的诊疗措施、选择治疗方法等都属于医生的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可以参考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代替医生作出的决定。医生的诊治权利是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的,即使是来自于社会或者是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干预,医生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的情况自主地进行判断和处理,排除一切非医学的因素影响。2 .拒绝治疗患者的权利诊治患者,恢复患者的健康,维护患者的生命本来是医生的权利,是医生的职责所在,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医生可以拒绝对患者的治疗:(1)患者不配合治疗时:患者可能是出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会出现拒绝医生治疗的情况,虽然经过医
15、生努力,如果也无法改变状况,那么医生可以放弃以至拒绝对患者的治疗。(2)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在医疗过程中,一些情况的出现会使医生的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者是不法侵害。例如,面对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地震)发生之时;当出现医患矛盾激化、患者及其家属不理智的状况,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能够危及医生的人身权利时,医生合法的正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时,医生可以拒绝对患者的治疗。(3)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当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如战争),医生如果丧失了起码的人格尊严甚至是自由之时;或是面对素质低下的患者及其家属侮辱人格的语言以及行为之时,医生是完全可以拒绝对当下患者的治疗的。(4)患者及其家
16、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在诊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违反了医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而无法短时间改变,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的展开,影响了医生正当的诊疗权利的行使,影响了其他患者的权益,医生有权拒绝对当下患者的诊治,直到其纠正违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之后。(5)患者恶意拖欠费用或拒绝支付费用时:在国家逐渐减少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医院走向市场之后,为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生存和发展,经济效益就必然成为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关注的焦点。虽然医疗卫生事业在本质上具有公益性质,但是如果患者恶意拖欠或者是拒绝交纳合理的医疗费用,就是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财产权的侵害,严重时就会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
17、医务人员自身的物质利益。(6)当医生成为该名患者的被告时:疾病发生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医疗法律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医生必须要面对一系列司法程序。对于当事人双方,一方面是该名患者不再信任医生的治疗,另一方面是医生无暇顾及二作或是被迫暂时终止了医生权利的行使,这实际上是在被动状态下“拒绝”对患者的治疗。3 .宣告患者死亡的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医学发展水平以及医生本身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患者因疾病而走向死亡是一个趋向于自然的过程。医生有权利认定并宣布患者的死亡,但是必须依据医疗卫生行业通行的判定死亡的标准。因为目前对人死亡的判定有不同的标准,虽然有在理论层面上
18、更为科学和理性的标准,但是在其没有被法律确定为医学实践标准之前,医生不能因自身的价值判断而贸然行事。4 .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有些患者(如传染病、精神病患者)的疾病以及行为能够危及社会人群的财产、健康和生命权,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针对此类患者医生有权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对患者实施带有强制性的隔离,只要是出于维护社会人群生命财产健康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的目的。(四)医生的道德权利一般来说,法律权利本身也可以理解为道德权利。在医疗行为中,渗透着更多的道德因素。对患者利益的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都需要医生这一道德行为的主体履行更高的道德义务。医生也因此获得了与医疗行为本身密切相关的、正
19、当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现在医生对自身权益的建设和维护,医生行使道德权利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下列道德范畴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科学试验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学习深造与接受培训的权利。(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
20、、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权利不但包括法定权利、道德权利,还包括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最主要的是特殊干涉权。(一)医生的特殊干涉权1 .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含义医生特殊干涉权是医疗活动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医生的这个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但是,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的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医生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
21、本要求,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患者尽义务的目的的。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第二,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患者做出,而不是由患者自己做出。2 .医生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因为是特殊的干涉权,所以它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是根据具体情况而操作的,是以“维护患者利益”为原则行使的。在诊疗活动中,医生面临下列情况,就可以考虑行使特殊干涉权:(1)患者拒绝治疗:有些情况下患者可以拒绝治疗,但是这种拒绝应该是理智思考与选择做出的决定,是应该得到有经验的医生认可的决定和行为。倘若拒绝治疗会给患者带来严
22、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以否认患者的决定,有权进行干涉。我们较常见到的是自杀未遂的患者,他们会拒绝一切抢救措施;还有的是因为心理恐惧而拒绝一些诊疗措施等等。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说服,晓之以理,必要时可在取得其家属和单位同意后,不考虑患者的意见进行预定的治疗,但要避免不作任何解释就采取强迫治疗措施。(2)人体实验性治疗:患者出于某些目的,接受人体实验性治疗,虽然己经做到知情同意,但医生面对一些高度危险,有可能致患者于死亡或伤害的情况,应该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患者利益。(3)患者不宜了解实情:患者有权利及时了解自己疾病的性质、程度、治疗情况及其预后,医务人员应该如实提供情况
23、并负责解释和说明。但是,有些患者了解诊治情况及预后,有可能影响到治疗过程或效果时,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医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患者本人隐瞒真相,这样特殊干涉权的行使是正当的,符合道德行为的。(4)必要的行为控制:对一些传染病患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或是自杀未遂仍有自杀意念的患者,由于他们对社会和人群有可能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因这些患者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会带来自伤和伤人事故,为了保护患者,保护社会利益,防止发生意外,医务人员有权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来控制患者的行为。(5)患者的非正当要求:如果患者是出于某种非正当的目的需要医生的帮助,如要求提供不符合事实的病情介绍或是证明,提
24、出一些与真实病情诊治不符合的要求,医生有权拒绝患者的非正当要求。(二)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是否是真正出于维护患者利益的,必须以一定的伦理原则为理论和实践依据的。医生使用特殊干涉权是否合乎道德,关键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利是否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只有当患者行为与自身健康和生命的权益以及与社会人群权益发生根本性的冲突时,医生使用特殊权利对患者进行干预才是正当的、符合道德的。在一般情况下,某些医疗行为应该考虑符合多种原则的要求,而当几个道德原则之间发生根本冲突时,应首先考虑主要原则。在生命价值原则、有利与无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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