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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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2018年1月12日修订)根据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医疗 互助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一条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 体中未办理退休手续,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承认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 期医疗互助活动。本期活动责任期开始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 续的职工
2、,如能提供当地社保局、档案托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相关 证明的,方可参加本活动。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省外参保的职工,符合我省医保范围内的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可依托所在单位工会参加。没有劳动关系的村(居)工会会员不组织参加,但有产业基础的 村工会会员可依托产业工会组织参加。在乡镇(街道)领取工资的村(居)两委干部,可依托乡镇(街 道)工会组织参加。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期限为三年,互助有效期自2017年3月 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参加办法第三条 本期互助活动每人150元,每人限交一份。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的前提下,职工 参加互助活动所需的费用,可由职工本
3、人、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 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第四条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入 会,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金。参加人数原则上 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40%,因特殊原因仍无法达比例(40%) 的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并上报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 经同意后可参加活动。单位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或联合 工会的形式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比例参加互助活动。第五条 各基层工会原则上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互助金通过 银行转账汇入上级工会指定账户。在缴纳互助金时要核对准确, 备注具体参加人数。基层工会在本期互助活动集中缴费期间办理参加手续的,其
4、互助 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集中缴费期间参加的基层工会,而在本期互助 活动补助工作开始后办理参加手续的,基层工会需符合统一组织 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数的60%,且参加人数原则 上不少于30人的条件,由基层工会书面提出申请,报市(县) 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同 意,经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纳入本期医 疗互助活动管理,其互助有效期为缴费后次日零时起至本期互助 期截止日2020年2月29日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期实施细则规 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已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在本期互助活动补助工作开始后,本
5、期活 动期间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如基层工会于 集中缴费期间已将互助金按规定汇入上级工会账户,但因基层工 会或经办人员疏忽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参加人员信息,可由 基层工会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缴款凭证,报所属的市(县)总工会、 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核实,经省 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视同为有效缴费,纳 入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第六条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按照统一格式整理参加人员基础 档案数据,申报时递交团体申请表和参加人员花名册(原 件)及银行缴费回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医疗互助活 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备案。各办事处对参加基层工
6、 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汇总和导入省工会职工医疗互 助金审批管理系统后,将原始资料报送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 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确认参加人员身份。基层工会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复印件一份;2、指定账户互助金交费单据证明复印件一份;3、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工 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加 盖所在基层工会章)一式两份。第七条各基层工会缴纳互助金后,办公室统一出具缴费凭证。第三章互助情形和互助标准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会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治疗出院后六个自然月内,
7、凭医院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 据、结算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基层工会申请办理补 助金。逾期仍未提出申请,视作自动放弃。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金给付责任:1、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 束,未继续参加下期活动的,超出当期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 用,不给予医疗补助。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如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 承担的自费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的费用、其他已由生育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疗养体检费 用等。3、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4、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5、因醉酒、吸毒、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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