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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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的采集,第三条 客观、公正、笫四条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 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海南自由贸 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35号)等,结合本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 失信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 域市场信用管理、指导工作,
2、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 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过程中,应当保证信 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管主体应当积极开展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探索信用承诺代替审批等,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 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 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
3、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 关信息。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 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 厅具体承办处室负责采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 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办科股负责采集。第九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由受理信用承诺的 处室(科股)负责采集,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事中、 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 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 信行为
4、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本办法规定的的失信行为应当经有确定力的司法裁判文书、 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决定书确定。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 重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四)违背信用承诺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的;(二)严重破坏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 严重的;(四)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非法牟利,情节严重的;(五)一般失信行为被认定后,连续三年拒不整改的;(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贝L 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作出认定。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失信行为认定作出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主体书面出具纳入一般失信名单决定书或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书并送达信用主体。决定书 应当明确整改期限。笫十三条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
6、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 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 记录记入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 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 单实施惩戒。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由监管主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自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 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托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或其 他渠道予以公布。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 公示期限为
7、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 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 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撤下相关信 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监管主体除了按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施惩戒外, 还应当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 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监管主体在行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工程项目管理等事项中,通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查 询信用主体的信息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四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 期公示
8、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 请,提出异议信息申请时,应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具相 关证据材料。第十八条 监管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 成核查处理,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 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 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撤销、修改后,监管主体应在5个工 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 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监 管主体应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 成后,监管主体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信用主体失信记录,终止 实施惩戒
9、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 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二十条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反馈结果有异 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守信激励第二十一条监管主体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可 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守信主体进行认定,并依托省自然资源和 规划厅网站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监管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守信主体采取 下列激励措施:(一)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使 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二)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
10、资源和规 划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一、土地市场序号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依据1非法占地、违法建 设的。信用恢复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 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 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
11、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 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2通过非法手段竞 得土地使用权的。信用恢复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 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 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
12、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 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3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土地用途、容积 率等规划条件的。信用恢复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 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 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 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主管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带格式的:左侧:3.5厘米,右侧:3.7厘米,顶端:2.8厘米,底端:2.6厘米,页脚到边缘距离:2.8闻米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
13、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 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 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 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 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果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 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4
14、因土地使用权人 原因导致土地闲 置的。依法处置完毕前,自然资源管理部 门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的申请。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 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 租、抵押和变更登记。2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五、加强市 场监管(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 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 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5竞得土地
15、后拒不 签订成交确认书 或出让合同的。信用恢复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 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 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2 .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投标人、竞买人中标或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交 易合同、放弃中标或者竞得土地的,其投标、竞买的竞买保证金(定 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拒
16、不支付土地出 让金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 违约金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不 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 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2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受让 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定 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
17、承包金余额应当在九十日内付清。逾期未 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千分 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九十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 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 赔偿。7拒不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信用恢复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 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不得通过审 查和办理相关手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 处以罚款。2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 办法
18、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 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3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 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 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 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 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二、矿业权市场序号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依据1
19、非法采矿、探矿 的。信用恢复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 其矿业权申请审批予以限制。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矿业权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 义务(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 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中, 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
20、人被 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 应依法予以禁入。2.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 象:(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2被依法吊销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 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新 的探矿权申请。自采矿许可证被吊 销之日起2年内,自然资源管理部 门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三十 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
21、再申请探矿权。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 得再申请采矿权。3拖欠探矿权、采矿 权出让收益(价 款)和矿业权占用 费的。在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 益(价款)和矿业权占用费以及滞 纳金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 业权申请审批予以限制。满3年仍 未履行付清义务的,依法予以禁入。1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 6号)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 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授予荣誉称号 等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
22、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 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 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第二十三条:将未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 使用费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名单。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 知财字(2017) 35号)第二十四条: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 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 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 29
23、号):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4未履行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治理义 务、复垦义务的。1、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对于逾期不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 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 期、变更、注销,不再受理其申请 新的建设用地。2、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 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 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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