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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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
2、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
3、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
4、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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