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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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淄教法字(2022) 8号)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教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科 室,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现将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0日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健全教育法律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和改进教育执法,规范我市 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
2、19) 17 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 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 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对有 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 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列入“不罚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 违法行为的;(六)列入“减轻处罚清单”的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 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 违法行为的;(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后,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
5、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A)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回 避、公开、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应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送达教育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
6、教育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 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 否采纳等内容。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 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
7、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淄博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法制审核,应当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 制部门备案。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得作出决定。第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
8、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赔偿。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内部综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配合执法机构查处本机构管辖范围 内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 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第十八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 处分;情节较重的,按规定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行政 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是本办法的配套 文件,
9、适用于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 办法和配套文件,制定本区县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和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低于”、“高于”,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 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由淄博市教育 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附件:L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
10、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处罚标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二、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 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
11、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 格、吊销办学许可证。(二)裁量标准1 .【轻微】(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不满5人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2 .【一般】(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5人以上,不满10人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 .【较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一年;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4 .【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30人以上,不满5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三年;退回招收学
12、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5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50人以上的。(2)处罚标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 得五倍罚款。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 格、颁发证书资格。(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违反规
13、定颁发证书不满50个的。(2)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较重】(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颁发证书50个以上,不满10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一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3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00个以上,不满 15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三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4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三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50个以上的。(2)处罚标准撤销招生
14、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 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二)裁量标准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违反社会用字规范行为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
15、设 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2 .山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 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违反社会用字规范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六、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
16、罚(一)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 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 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 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 务。”(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未导致学生伤亡的。(2)处罚标准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学校通报批评。2 .【严重】(1)违法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2)处罚标准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17、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部分民办学校七、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2 .【严重】(1)违法
18、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不满50名 学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未改正的;造成50名以上学 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 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卜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 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 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 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
20、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 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 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 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二)裁量标准L【一般】(1)违法情形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21、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不满50名学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 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未改正的;造成50名以上学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或 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学校决策 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
22、制人、 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九、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卜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 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3、(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存在违反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行为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 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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