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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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9月9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十九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 及执业的律师(简称“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执业风险,为委托人(当事 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深圳律师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本指引,对法律文书 进行内部审核(简称“内核” )o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委托人(当事人) 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 关、客户交易对手、社会公众、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或提交
2、的陈述法律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的书面材料。第四条 法律文书内核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应对内核的法律文书作全面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实质审 核及文字校对。(二)及时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法律文书出具前,及时完成法律文书内部审核。(三)独立性原则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独立履行法律文书内部审核职责,独立审慎发表审核意 见。(四)责任制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内部审核机制,责任到人,确保内核工作常态化。(五)分类分级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多层级的内核体系,不同类别法律文书进行不同层级内 核。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律师 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统筹律
3、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文书内核工 作。第七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由执业三年以上且熟练掌握内核工作的专职律师 组成,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内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管理 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行使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第八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 对,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风险。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之间交叉审核机制。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制度并实施;(二)编制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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