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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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注:1.本实施标准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规划管理(序号1-14) . 土地管理(序号15-47),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序号48-97). 地名管理(序号98-102)、其他(序号103) o2 .测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o3 .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本实施标准表未尽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一、规划管理(序号174)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I1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2、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不影 响城市规划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第三款: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 划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 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 价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1)当事人初次违法,但抵制、逃避或不配 合的;(2)当事人多次违法,但主动配合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 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1关于第1、2条的说明:如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进行处罚,则适
3、用第1条: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则适用第2条。第1、2条不可同时适用。的行为当事人多次违法且抵制、逃避或不配合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 价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影响 城市规划尚 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行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第二款: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 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 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
4、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公共 利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共设施、重大 交通设施和重大市政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 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含5%,下同
5、) 10%以下(不含10%,下同),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施工图差异明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 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 五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
6、(含),但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部分的比例超过10%以上(含),但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栋数、建筑层数,或未按建设 工程总平面图布局的,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 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的;(4)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严重 影响城市
7、规 划或影响城 市规划又不 能采取改正 措施的行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 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 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 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 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 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 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 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 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 性测量标志
8、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 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 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 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 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 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 任(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 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 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 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 施;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
9、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8)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 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2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尚可 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影响 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广东省城乡规划
10、条例第八 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机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公共 利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共设施、重大 交通设施和重大市政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 的罚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11、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施工图差异明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尚可采取改
12、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 点五的罚款(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但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但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栋数、建筑层数或未按建设工 程总平面布局,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4)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
13、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的罚款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无法 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影响(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 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 筑退
14、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 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 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 除;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 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的行为下的罚款。(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 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
15、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 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 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 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 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 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 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 施
16、;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8)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罚款.3擅自拆除建 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 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二万元罚款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一定安全隐患 的处三点五万元罚款罚款。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他人人身、财 产损失的处五万元罚款4未经批准进 行
17、临时建设、 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临时 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 期限不拆除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 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 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违法行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 市容、安全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 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以内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 月以内(不含)不拆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
18、 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5倍的罚款(1)违法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 市容、安全等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 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以上(含)的,或擅自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成钢筋混凝土结构 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 月以上(含)仍不拆除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 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1倍的罚款5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超越 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承 揽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违(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19、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 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 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 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反国家有关 标准编制城 乡规划的行 为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 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城
20、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 城乡规划的。(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 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 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 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 的,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
21、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 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 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6未依法取得 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担城 乡规划编制 业务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依照前款
22、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 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 倍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2倍 罚款7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城乡 规划编制工 作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 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3、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欺骗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 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 费1倍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 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 费L5倍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 定规划编制经费2倍罚款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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