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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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 承包)活动,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独立法 人或联合体,下同)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 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若有)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并对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服务(自 检除外)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从事水利建设项
2、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水利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及PPP模式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水利建设项目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 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其中信息化专业工程投 资较大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宜单列实行总承 包。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 承包。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 守信的原则,承、发包方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 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
3、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单位 负责建设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水 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选择工程承包方式。建设 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 围、规模、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或涉及 较多地下工程或投标人不能调查的隐蔽
4、工程过多的项目,不宜采用工 程总承包模式。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报告批准后开始。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应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 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条 进入省级电子交易平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 制应采用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 入湖北省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的,可参照使用。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
5、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 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具有 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 力。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应接受联合体投标,发包人应根据项目规模 和建设内容合理限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范围。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 单位的设计资质不参与联合体设计资质等级的认定;承担设计任务单 位的施工资质不参与联合体施工资质等级的认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技术复杂、专业交叉多的项目(如规模、投资较大的水库枢纽、泵站、 水闸等建筑物类)宜由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
6、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 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单位。发包人按规定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 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的,前期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水利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水利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业绩;(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
7、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独立法人的,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 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项 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单位所承 担专业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方式应综合考虑发包阶段、 合同价格形式,可采取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报价方式,并设置最高投标 限价或最高投标报价取费系数进行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 的,宜采用费率报价方式。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因素主 要包括报价、承包人建议书(对前期方案的理解
8、、设计方案、图纸等)、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等)、 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承包人资信(业绩、 信用信誉等)。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 评分标准。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等级较低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 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十五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 技术集成运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 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
9、湖北省 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章 节。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 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单价 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采用单价合同的,宜按项目批复投资设置总价控制条款,除合同约定 的变更调整外,超支或结余资金的分配按照风险与利益共担的原则在 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 因下列事项引起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或工期变化的, 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格或工期。具体调整方法由
1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大设计变更;(二)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内容调整、工期调整、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调整;(三)工程征地、移民、供电等发生重大变化;(四)国家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五)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 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价(无信息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基价) 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六)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 难以预见的工程区地下管网、通信、电力等设施,以及滑坡、泥石流、 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七)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的一般变更,以及因工
11、程总承包单位工作不 到位、组织管理措施不当等造成费用或工期变化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格或工期。其中单价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 分担风险。鼓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 风险防范能力。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 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 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应在双 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支付工 程预付款。第二十一条工程进度款宜按月结算与支付,支付金额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O采用总
12、价合同的,工程进度款应按当期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 各子目形象进度进行价款计算。各子目当期形象进度为该子目当期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占该子目施工图工程量的百分比,工程进度款为各子 目当期形象进度乘以相应子目合同额的累计金额。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项目法人宜对联合体 牵头人结算和支付项目全部合同款项。若因联合体牵头人未及时对联 合体成员支付而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项目法人有权直接对 联合体任一成员进行支付。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未按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应从约定 应付之日起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
13、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完工 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对合同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 算的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 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第四章参建方职责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初步设计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 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二)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监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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