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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 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 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 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 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适用本办法。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
2、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 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 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 他投资项目。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 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上述规定招标范围
3、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 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 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
4、标。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 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 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委托的农 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5、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部 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 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第七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 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
6、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 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第九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 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 价。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 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科学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 等其他彳引可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
7、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
8、以任何I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 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 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第十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 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
9、明 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程质量保险。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 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 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 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o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承诺、保兑支票
10、、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或者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险或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 转账、电汇、网银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 账户。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提交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 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 (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
11、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 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 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 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 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 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
12、二十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 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 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
13、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四章开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 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 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与解密,否则视为撤回。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四)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 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 项
15、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 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 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三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 经济利益
16、关系。第二十七条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 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 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 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
17、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 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 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 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 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 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
18、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
19、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 招标的;(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 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 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 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且列入信用惩戒名单。第三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
20、标结果的。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 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 委员会进行复核。参与复核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原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明显过失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 标候选
21、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财口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 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 标结果。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 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 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22、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在其他中标候选人能够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 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 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
23、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 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 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 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 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彳牛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
24、额的o%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先言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 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 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实施联合惩戒。招标投标严重失 信行为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和动态管理,并报省农 业农村行政监督部门汇总。省农业农村行政监督部门将严重失信信息统一推送至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 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汇总、公布、更新。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
25、公告及招标文件 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 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 处理、公示处理结果并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 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 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
26、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 口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 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 及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27、异议之日 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 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答 复投诉人。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四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 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 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 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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