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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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 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湖北省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 活动中,对参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 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本省
2、工程项目中从 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 造价咨询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等各类主体。本办法所指企业(单位),均以独立法人作为对象,非 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一并计入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 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 组织实施,建立建筑市场主体统一评价标准,汇聚在建项目 全过程业务和管理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等数据,改进 和完善“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 称“一体化平台”),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向住
3、房和 城乡建设部推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一体化平台”采 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 “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交换,对本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一体化平台”采集、推 送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 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类单位参与信用管理。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
4、理工作 中,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调整第五条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优良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 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 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国家、省、市相关协会等单位,依 据信用信息评价指标计分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适时申 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或国家、
5、省、市相关协会等单位,通过开展日常监 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 诉等途径,依据信用信息评价指标计分标准,对建筑市场相 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审核、确认等 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 资质管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 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获奖表彰信息、 行政处罚和其他信息。第七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信用记分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 市场监管
6、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记分信息。各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设定加分项不得超过 2个,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并依据本办法及时记录公布相 关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 原则,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 业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一体化平台 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一体化平台。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
7、(一)记录范围:L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 用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住建部及省、市、县党委政府 和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设行业类综合表彰事 项(包括抢险、救灾、慈善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2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项目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 用范围为:湖北省范围内承建项目获得的各类表彰事项。3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在 湖北省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行为,受到各级 建设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能机 构下发不良行为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二)记录规则:1.企业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主 要是指企业在
8、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主 体的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组织开展的综合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和“四不两直”随机检查中被通报事项,以各级建 设主管部门发文为准。2,企业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同一项目在同 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不同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可重复累 加,以相关部门的发文为准。3 .企业信用信息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年,建筑施 工企业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优工程(不含专业国优 工程)表彰的,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表彰的,优良信用信息 有效期为3年;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表彰的,可连续 在2个年度内作为优良信用信息申报。未经修复的不良信息 与违法行为处罚有效期一致,经
9、信用修复程序调整的,与调 整后确定的有效期一致。4 .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执行扣分标准时, 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 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 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5.企业因不良信用行为被各级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执法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 和有效期进行扣分。第四章信用评价和应用第十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为信用较差企业。第十二条信用综合评分方
10、法:(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动态评价,企业 在有效期内的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可作为加分项保留, 其他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二)企业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 在行政处罚和奖励文件发布1个月内全部完成录入。信用管 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 用评价结果并对外发布。(三)对没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 代理、检测、出售预拌混凝土等业务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评价 记录的单位不做评价。第十三条各地应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 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 信用等级。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 担保与保险、
11、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 可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评分在60及以下的,可限制进入 项目招投标。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 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 门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 过,一体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体化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 改。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
12、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 关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平台”变更或撤 销该不良信用信息。笫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 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 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 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实并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采集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申报之日和不良信用信息产 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集至“一体化平台”,通过一体 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
13、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6个月, 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 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三)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 长期保存。(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 管工作中可以通过“一体化平台”,依法调阅信用档案。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 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交通
14、运输、水利、工商、 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 通,形成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应满足一下条件:(一)被公开人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二)该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三)该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未再发生同 类失信行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不良行为信 息:(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 年的;(二)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
15、次以上 较严重失信行为的;(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四)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到半年的;(五)1年内因同一类失信行为修复过1次的;(六)企业因失信行为不履行整改义务的;(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 其他失信行为。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企业实行行为信息采集部 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已履 行行政处罚,完成整改,消除了不利影响的证明材料;(二)受理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 请和相关佐证材料,组织评审研判,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 定。有第二十四条相关情形的,不予受理。(三)提出修复意见。信息采集部门决定受
16、理申请人的 申请后,对其采取的措施进行研判,对原不良信息指出的问 题已经全面整改落实,并消除了不利社会影响的,提出修复 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3个 工作日内,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 并做好修复标识,不影响公示和处理。第二十六条 相关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 当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黑名单公示,且该行为不得再次受 理该不良行为信息的修复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 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 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 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 信息安全。第二十八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材料生产、 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 及相应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行为 类别行为描述性质分值资质 及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20分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20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
18、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严重不良行为TO分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严重不良行为20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严重不良行为-10分务承 揽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严重不良行为分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严重不良行为TO分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严重不良行为-10分私下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业务的严重不良行为-10分质量安全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既成事实,且造成质量
19、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重不良行为-10分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较重不良行为-8分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良行为-5分其他行为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20分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不良行为TO分受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一般不良行为-3分受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一般不良行为-2分受到县(区)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一般不良行为-1分优良信息受到部级及以上表彰优良信用行
20、为+10分受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表彰优良信用行为+6分受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表彰优良信用行为+4分三年内承担重点项目(或标志性建筑)建设并验收合格优良信用行为+4分承担市州级以上重大抢险救灾工作获得表彰优良信用行为+4分被省级行业协会评价为3A企业的优良信用行为+4分被省级行业协会评价为2A企业的优良信用行为+2分被省级行业协会评价为IA企业的优良信用行为+1分承担项目获得住建部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良信用行为+10分数字 城管企业在建项目业务信息数据齐全准确、完整的(包含但不限合同数据、 勘察报告)优良信用行为+3分采用数字化建造技术实施项目管理的优良信用行为+2分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行为类别行为描述
21、性质分值资质 及业 务承 揽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20分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20分注册执业人员超出注册执业等级范围执业的严重不良行为TO分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执业的严重不良行为分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严重不良行为-10分质量安全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既成事实,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重不良行为10分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较重不良行为-8分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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