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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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 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管理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 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 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 享、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省住房城乡建
2、设厅) 职能范围内各领域。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 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 观数据和资料。第三条【基本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坚持部门主导、行 业共治、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管理工
3、作。市(自治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 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 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 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行业自律措施。第六条【管理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利用平台开 展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应用,使用统一、规范、完整的数据标准,避 免重复归集。第七条【
4、跨部门协同与跨地域合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与 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住房和城乡 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评价和 信用修复的结果互认机制,以及跨地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目录制管理】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 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省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 域信用信息的项目内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 限、披露方式等要素。第九条【信息类型
5、】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构成。第十条【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 基本情况的客观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类信息;(二)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信息;(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从业 人员信息;(四)工程项目信息;(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其他信息。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一)身份证明及履历信息;(二)注册执业信息及职称信息;(三)从业业绩信息;(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其他信息。企业基础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
6、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从 业人员基础信息以自然人身份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获得的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表彰奖励 等,能够反映信用主体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获得广厦奖、鲁班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芙蓉奖、国家示范项 目、省优项目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省级以上 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二)获评省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奖励的信息;(三)入围标准化示范工地,样板示范工程,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试点、示范 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7、他良好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对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 履约遵守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不履行 合同约定义务的信息;(二)被处以刑罚或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信用主体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整改后仍不 合格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前款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如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不 良信用信息。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必须以司法机关、住房和城乡
8、建设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一)生效的司法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三)其他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推送】信用信息由提供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归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并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技术标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归 集至平台。信息提供单位向平台归集信用信息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认定依据,包括 证书、处
9、罚决定书、书面处理意见等。信用主体可以向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相关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 该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将该信用主体的相关信 用信息归集至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信用信息平台。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原则】信用信息的披露遵循及时、合法、必要、安全 原则,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披露个人信息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文件或经相关信用主体同意,属于敏感信息的,应进行脱敏处理。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应向社会公 开、不向社会公开但可供行政机关内部共享、仅供信用主体查询或授权查询
10、。 信用信息的具体披露方式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 (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信用主体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信息与该信用主体 不良信用信息一同披露。良好信用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包括:主体名称、良好信用信息相关的行为内 容、认定时间、认定单位等。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期限】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依照下述规定确定:(一)基本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信用主体存续期限;(二)良好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三年,自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计 算;(三)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
11、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 限;(四)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期限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的应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 检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应根据履行职责的需 要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第十八条【统一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行业建立省 级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和 应用信用评价。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市(自治州)的 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得与省级信用评价制度冲突,不得设置 歧视域外信用主体的评价指标
12、,不得对域外信用主体设置信用壁垒。市(自治州)的信用评价制度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的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由企业信用评 价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构成。第二十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分实 行基础分值上加分制与减分制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值为IOO分。良好行为类指标评分实行加分制,加分规则依据奖励类、认证类分别规定。 不良行为类指标评分实行减分制,减分规则依据不良信用信息类型分为处罚类减 分与处理类减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根据信用主体信用评分结果分为A级(优 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等级。依据本办法规定被
13、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直接评定为D级。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的周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从业人员管理需 求,结合平台对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情况,确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范 围和实施步骤。市(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分级分批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 度。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公示】信用评价结果由作出评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自评价作出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第二十四条【分级分类监管】开展信用评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 据其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一)
14、将A级信用主体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项目审批、资金支持、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 等环节对A级信用主体给予便利化服务或优先性地位,并适当减少监督检查的频 次或降低监督检查比例;(二)将B级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按常规比例和频次 开展抽查;(三)将C级信用主体纳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 次,且不将其纳入政策扶持、表彰奖励、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四)将D级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高监督检查的比例和 频次。作出信用评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约谈D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被约谈企业或人员应
15、作出整改承诺、制定整改方案,该整改承诺和整 改方案应作为信用信息归集至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整改方案实施 督促检查工作,整改不合格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归集至平台。第四章信用联合奖惩第二十五条【守信激励的范围】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满足下 列条件(一、二项为基本条件,三、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的信用主体,各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一)平台内未查询到近一年内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二)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三)平台内查询到信用评价年度内评价结果为A级的;(四)获评省部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颁发的科技成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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