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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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省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
2、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等法律法规规定。1.3 工作方针和原则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可能发生的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我省境内不存在运营和在建核设施,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包括:核材料运输及乏燃料运输
3、事故;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意外坠落可能引发的核事故;可能对我省造成核污染的省外或境外核事故;其他核事故等。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处置核事故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州市、县两级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2组织体系省国防科工局承担我省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2.1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核事故的应急处置。总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国防科工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国防科工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家安全厅、省气象局
4、、云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部队云南省总队参谋部等12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1)落实国家及我省的核事故应急工作要求;(2)研究决定进入相关应急状态;(3)组织领导核事故应对处置和恢复工作;(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2 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在省国防科工局,及时向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评估意见,推动实施核事故应对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汇报,以及与其他省(区、市
5、)核事故应急部门对接。应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根据核事故应对处置实际,按照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职责开展相应工作。2.3 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由省国防科工局牵头,依托云南省核技术支持中心(云南省核工业二。九地质大队),协调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供决策支撑和工作建议。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处理和应急终止后的恢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环境监测与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负责核事故应急辐射监测;提出放射性污染处置和防护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
6、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建,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宣传与公众信息组。由省委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负责舆情监测处置,归口组织、管理核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做好记者管理工作。2.4 州、市、县、区组织机构及职责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组建本级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负责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对处置工作。3应急
7、响应与处置3.1 响应分级结合我省潜在核事故的性质、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我省核事故分为一般核事故、较大核事故、重大核事故和特别重大核事故4个等级。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4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核事故发生放射性物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极少量泄漏,造成事故点局部区域放射性污染后果。(2)较大核事故发生放射性物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少量泄漏,造成事故现场一定区域放射性污染后果。(3)重大核事故发生放射性物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严重放射性污染;其他核事件,造成事故现场及周边区
8、域严重放射性污染。(4)特别重大核事故发生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漏污染;周边省(区、市)或国境外发生的核事件对我省境内造成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坠落现场及周边区域严重放射性污染;其他核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3.2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1)先期处置核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为应对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控制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危险源,采取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进入周边区域,尽量降低对周边
9、环境的影响;协助维护应急现场,保护证据;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避免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扩散,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协调指挥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事故危险源,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放射性物质种类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2)信息报告核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同时立即组织对核事故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国防科
10、工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核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原因、过程、危险源、主要放射性核素及活度、潜在的危害程度及趋向、人员受照射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等。省国防科工局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通报省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需启动一般、较大核事故应急响应的,省国防科工局及时向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指令;需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核事故应急响应的,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核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提出防护
11、行动建议。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3.3 应急响应3.3.1 响应行动核事故发生后,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要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措施如下:(1)事故缓解和控制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开展事故抢险,缓解并控制事故,最大程度防止、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2)应急监测和后果评价开展核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人员和公众受照射剂量的监测等;开展核事故情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核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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