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7-8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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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7-8章)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考点一】房产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一)房产税的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考点二
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基本计算方法(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I-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二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X12%或4%2.房屋原值(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3 .投资联营的房产(1)真投资:被投资方交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2)假投资:投资方/产权人交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4 .融资租赁房屋从价计征,由承租人交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考点三】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契
4、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1 .一般范围(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互换。2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3.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考点四】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 .应纳契税税额二计税依据X税率2 .计税依据(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
5、据。(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考点五】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提示】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都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属转移的情形,但契税由承受方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缴纳。二、征税范围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 .房地产的交换(1)房地产交换属于土地
6、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对居民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3 .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 .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5 .房地产的抵押VS抵债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 .房地产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7 .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8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高级公寓、别墅
7、、度假村等)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9 .继承、赠与方式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考点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整体计算思路1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2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不含增值税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3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IO0%4 .确定适用税率(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5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二、房地产企业新建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5项)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
8、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2 .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3 .房地产开发费用(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规定比率(5%以内)(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规定比率(10%以内)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9、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20%【考点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一、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征税范围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二、应纳税额1.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2.计税依据:纳
10、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考点八】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1.纳税人耕
11、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2彳正税范围(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考点九】计税依据1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2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定额税率【考点十】车船
12、税应税和免税车船的判定1.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税目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和船舶。3 .免税车船(包括但不限于)4 1)捕捞、养殖渔船;5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6 3)警用车船;7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8 5)对使用新能
13、源车船,免征车船税。9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10 授权省级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考点十一】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税目计税单位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乘用车摩托车商用各年每辆辆数应纳税额二辆数X适用年基准税额税目计税单位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商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整备质量吨位数应纳税额二整用半挂牵引车、客货备质量吨位上两用汽车、二轮汽贝数X货车适用车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税额X等50%应纳税额二整专用作业车备质量吨位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数X适用年基括准税额
14、拖拉机)税目计税单位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净吨位数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年基准税额拖船、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机动船舶适用年基准税额X50%游艇艇身长艇身长度应纳税额二艇身长度X度每米适用年基准税额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二年应纳税额:12X应纳税月份数【考点十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1,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3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15、。【自用】包括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考点十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类别计算方法开采销售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开采或者生应当缴纳资源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产目用【考点十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计税依据1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2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
16、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3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二、从量计税依据1 .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2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和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考点十四】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3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
17、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考点十五】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税公式大气污染物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额由题目已知条件告知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
18、体适用税额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税公式固体废物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额由题目已知条件告知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X具体适用税额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应纳税额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4
19、小能按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考点十六】烟叶税1.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税率=烟叶收购价款X(1+10%)X20%2.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3.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考点十七】船舶吨税纳税人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简称应税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税目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为4个税目。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
20、率和优惠税率。【提示】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计税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应依据税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和税计算公式为:额计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X适用税率算【提示】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考点十八】印花税的纳税人1 .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
21、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2 .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3 .具体包括:(1)立合同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贴花),不包括合同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立账簿人(营业账簿)。(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4)使用人(国外书立、领受国内使用应税凭证)。【考点十九】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一)合同(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以及
22、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三)营业账簿资金(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四)证券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批准其他场所转让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不对受让方征收。【考点二十】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税合同: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具体包括:1.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支付价款;2.承揽合同支付报酬;3.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4.运输合同运输费用;5.保管合同一T呆管费;6.仓储合同仓储费;7.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9,技术合同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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