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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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企业法本章导读:企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活动组织,也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要主体。如果一个人找到较好的盈利项目,往往都是通过创办企业来实现的。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原始形式就是家庭作坊,但家庭作坊并不是企业,因而一般无须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商品经济的最初发展以及其市场的需求情况仅仅有家庭作坊就能满足人们交易的愿望。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交易愿望的多样化、交易目的的财富化以及交易的频繁化,使家庭作坊不再适应人们交易及创造财富的需要,于是企业就出现了。最初的企业由于脱胎于家庭作坊,所以具有浓厚的家族特点,但其社会性不断增强,对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加。组织形式单一是
2、早期企业的重要特点,由于技术和市场的限制,投资规模一般较小,个人或家庭就有能力承担,所以早期企业多是以个人独资的形式存在。后来由于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的扩大,经常出现个人投资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多人共同出资的企业形式就出现了,这就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历史上两种最古老的企业形式,直到今天这两种企业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广泛存在于全世界。其原因之一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极为简单,手续也很简便,且能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但其缺点也比较明显,如难以大规模集资、难以做大;其出资人对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缺陷使得出资人一旦经营失败,将背上沉重的债务,影响其未
3、来的生活及人生目标的实现。企业法的出现比企业要晚很多,虽然早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就有关于合伙以及法人的规定,但真正的企业立法一直到英国的产业革命时期才开始出现。我国的企业立法出现得更晚,始于清朝政府的“新政”时期,即19世纪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79年以前我国总共制定了近170件企业方面的法令、条例等,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后,才开始有大量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立法。在本章,我们将重点介绍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希望对读者了解我国相关企业法的规定,并对创业、经营活动有所帮助。学习目标:本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4、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其权利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事务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事务管理及解散、清算等。通过学习,读者要了解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着重理解各类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其立法的意义;掌握各类企业的设立及其事务的管理。关键概念: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Sole-sourceInvestmentEnterprise)个人独资企业法(IndiVidUaISoleOwner
5、shipLawofEnterprise)投资人(InVeStOr)设立(EStabliShmem)变更(Change)解散(DiSmiSSeS)清算(LiqUidation)合伙企业(PartnerShiPEnterprise)合伙企业法(TheLawofPartnershipEnterprise)合伙企业的财产(ParmerShiPEnterprisesProperty)入伙(JoinSaGroup)退伙(WithdraWSFromaGroup)无限连带责任(InfiniteJointAndSeveralLiability)中外合资企业(EnterPriSeWithChineseAndFor
6、eignInvestment)中外合作企业(ChineSeForeignCooperativeEnterprises)外资企业(EnIerPriSeOwnedbyForeignCapitalists)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法是规定市场主体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不同的企业类型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企业的含义及其分类是学习企业法的基础,我国不同的企业法对不同企业的含义都有规定。企业的类型与企业法的分类有密切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一)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企业”一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一词,由日本人译为汉字“企业”并传入中国。E
7、nterPriSe的原意是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并有持续经营的意思,后来引申为经营组织或经营体。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及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它须由多人组成,是一个群体,且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活动规则。企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必须从事经济活动;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还必须是一定的人员和一定的物的结合。(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企业
8、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赚取利润。(3)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企业一旦成立,就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设立人,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设立人的名义与外界发生各种联系,形成各种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企业来承担。(二)企业的分类根据需要的不同,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分为不同的类型。(I)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采用这种划分方法除了可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外,还方便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监管办法。(2)按企业所属行业
9、,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和各种服务性企业等。这种划分有利于经济统计、为国家经济布局提供相应数据。(3)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专栏2-1】现代企业的类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其划分的目的是国家统计和宏观决策的需要。(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这样划分能明确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能力,有利于国家管理,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活动。各国对企业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或者是在同一种划分标准下,其具体划分内容也不同。例如,我国按经济性质划分企业,这是多数国家所没有的;又如,对合
10、伙企业,有的国家认为其可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国家则认为其不可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的概念及我国企业法的构成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企业法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构成: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根据我国企业的复杂情况,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和活动要求等分别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本章主要
11、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的有关内容。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用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指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具有组织体的特征,即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
12、是相对分离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以独资企业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当投资人直接运用企业财产从事经营时,投资人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统一。(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这种组织本身却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设置单独的财产目录和业务账簿,用于记载投入企业经营的财产情况和业务状况,但其目的只是为了填写纳税账表和使企业主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在经营管理上,企业主享有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业务
13、的权力;企业的盈利由企业主独自享有和自由处分。(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总之,基于上述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登记程序及内部管理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都比较灵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创业提供了企业形式的选择,对促进就业有积极作用。(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含义和立法宗旨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一个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条揭示了其立法宗旨: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14、;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内容。(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一人公司。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作为企业的一种具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国家应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15、:“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6、。(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注意和维护与交易对方的利益平衡,以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者合同义务。(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由投资人个人按月或按季预交,但个人独资经营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等。(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J
17、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应当与专门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
18、资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仅限于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
19、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国家公务员等。(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经营范围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责任形式本身就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障,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究投资人个人的财产责任来保除自己的债权实现。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数额的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和条件,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
20、律并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视经营情况而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指为使个人独资企业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个人
21、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既可以亲自对企业进行管理,也可以委
22、托他人对企业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尽到管理的职责。(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但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
23、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有两种管理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他人管理。为了保护投资人、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投资人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义务和责任。首先,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
24、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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