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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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规范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 联合验收13.2 联合测绘13.3 主会办制度23.4 违法建设23.5 违规审批24基本要求25联合验收事项35.1 基本规定35.2 规划条件核实35.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35.4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5.5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56申请条件57办理流程61.1 申请阶段61.2 材料审查阶段71.3 材料补正阶段71.4 现场核验阶段81.5 现场整改阶段81.6 结果反馈阶段87. 7不可抗力影响88信息化管理88.1信息化要求98. 2编码规则98. 3信息共享平台99. 4信用
2、信息共享109监督检查10附录A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及表单11附表A.1联合验收申请表11附表A.2授权委托书17附表A.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18附表A.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31附表A.5临战转换技术措施33附表A.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34附表A.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40附表A.8人防工程开工登记表42附表A.9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44附表A.10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46附表A.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47附表A.12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告知表78附表A.13新
3、装(增容)送电单79附表A.14供水接入服务通知书80附表A.1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81附表A.16燃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4附表A.17供热管网工程竣工交接书84附表A.18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6附表A.19有线电视专属网络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87附表A.2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88附表A.21规划红线内道路验收记录89附表A.2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90附表A.23充电桩验收记录91附表A.24停车场(含非机动车)验收记录92附表A.25快递箱(柜)验收记录93附表A.26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验收记录94附表A.27环卫设施验收记录95附表A.28雨污分流验收
4、记录96附表A.29竣工结算备案表97附表A.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8附表A.31质监机构反馈单102附表A.3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3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过程表单107附录B.1联合验收意见告知单107附录B.2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108附录B.3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109附录B.4联合验收复查(复验)申请单110附录B.5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Ill附录B.6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112附录B.7档案移交告知函114附录C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流程图1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联合验收的基本要求、联合验收事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监督检查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含轨道交通)、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等。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
6、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口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C0217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DB42/T1908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联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
7、门实施“统一申报、一口受理,并行推进、联合审验,信息共享、集中反馈,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3.2 联合测绘对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地籍测绘、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房产测绘服务、地下管线测绘等,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测绘机构,测绘机构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全程开展上述测绘服务。3. 3主会办制度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主办部门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会办部门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开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联合验收工作。3
8、.4 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指在工程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行为,或者存在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情况的建设行为。3.5 违规审批违规审批,是指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4基本要求4.1 联合验收工作应符合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加强综合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的原则。4.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会办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
9、开展指导与监督。各市、州、县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为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相关各职能部门为会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4.3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具体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4.4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会办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
10、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4.5 联合验收相关各会办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4.6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被纳入不良诚信记录。4.7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发现该行为的职能部门应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下称“联合验收系统”)中进行登记,并通过主办部门推送至相关会办部门,按规定督促整改,依照联合验收工作要求纳入监管,待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处理完毕后再办理联合验收手续。5联合验收事项5.1 基本规定5.1.1 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a)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b)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c)
1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d)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5.1.2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b)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5.2 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的验收内容应包括:a) 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现状用地范围与权属用地范围是否一致;b) 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c) 配套服务设施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建成;d) 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是否拆除:e)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f) 其他相关要求。5.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
12、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验收内容应包括:a)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b)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c)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d)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e)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f)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隔
13、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g)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电气防爆,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h)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i)消防电梯;j)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箱、稳压设施、管网、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系统功能等项目;k)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设施、消防水泵、报警阀组、管网、喷头、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系统功能等项目;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m)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防烟分区,分隔措施、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系统功能等项目;n)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项目;o)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配置、布置等项目:P)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泡沫液罐、以及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系统功能等项目;q)消防水炮系统,应当包括定位器、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系统、消防泵组、泡沫液罐、以及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末端试水装置、
15、系统功能等项目;r)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s)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5.4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 4.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a)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意见;b)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c)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观感质量;d)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e)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5.4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内容应包括:a)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b)对责任主
16、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c)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d)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e)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f)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g)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h)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5.4.3经批准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应包括:a) 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b) 应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c)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5.5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内容应包括:a) 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意见;b)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描述准确,反映工程档案的
17、真实状况;c) 建设工程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结论明确,签字签章完备;d) 建设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e) 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应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1908-2022)的规定;f) 纸质文件的材质、书写、幅面,电子文件的格式、载体,声像档案的格式、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6申请条件6.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6.2 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应处理完毕。6.3 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档案专
18、项检查结果。6.4 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规划红线内道路、节能、电梯、环卫设施、充电班、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快递箱(柜)、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完成验收。6. 5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相关验收材料齐全。6.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将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6.5 对产业项目单体提前验收,以及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19、应满足以下条件:a) 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b) 符合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c) 符合住建部门关于办理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d)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e) 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f) 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g) 涉及反恐场地和设施的,应满足反恐验收要求。7办理流程7.1 申请阶段7.1.1 符合验收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可按照联合验收要求,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或从其他相
20、关审批服务系统获取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相关材料详见表1),推送至联合验收系统,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序号申报材料(必填项带*)提交材料要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1项目审批核准文件2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许可阶段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意见书(低风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7设计变更单及审杳情况(*)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竣工验收阶段(一)通用申请材料9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10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11勘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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