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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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首善街道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兼 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 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 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 36号)、中纪委办 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 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 8号)及陕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 3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
2、区改造 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 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实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案(具体征收范围、面积以勘测定 界图为准)。第三条县政府成立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地点在县城 福星大厦四楼,主要负责首善街道棚改项目的规划设计、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项目实施、资金筹措与拨付支付、环境保 障等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征收,和谐推进原则。2 .坚持依法核实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对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不予补偿原则。3 .坚持房屋
3、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人)原则。第五条房屋征收与实施单位眉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眉县房屋征收保障中心为 房屋征收单位,具体工作由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评估机构选择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报名,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1个评估机 构;若协商不成,由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被征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由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向被征收人 公示;如无异议,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与评估机构签订 委托合同,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第三章集体土地上
4、独院住户身份的界定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独院住户分为村民和非村民。第八条 村民、非村民的身份界定,由该村委会、首善街 办、包抓单位依次审核,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张 榜公布。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认定为村民:(1)在本村有户籍登记;(2)对本村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参加村组集体经济分配。以上认定以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登记情况为准。国家公职 人员或国家供养人员,包括离退休、退养人员以及其他均属于 非村民。第四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第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中纪委 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 迁行
5、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 8号)要求,参照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第十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改造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两种 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被征收 人一次性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实物安置,互找差价” 的方式予以安置。第十一条房屋类别的界定依据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等因素,分为住宅房屋、集 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 用房。L住宅房屋是指集体土地上的独院住宅、国有土地上的独 院住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2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是指村民及集体利用临街房屋 进行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及租赁的房屋。集
6、体土地上商业用房 的房屋性质及面积,由评估机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满足条件的,不能界定为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1)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有连续三年的纳税凭证;(3)正常进行合法经营。3 .集体土地上的办公用房,是指集体土地上用于办公的房屋。4 .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 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或办公的房屋。第十二条 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的用途为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 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认定。第十三条对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实行 货币补偿。共有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按产权
7、调换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 室内外装修,不予补偿;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 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补偿。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 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第十六条 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的建造 成本比例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第十七条 县城建成区内,村民或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城 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房屋建筑, 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确认,以公告发布之日
8、 的现状建筑物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 (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附属房面积以实测实量面积为 准;无房产证但有规划手续的房屋,依据房产测量规范 实际测量后确定,面积计算按照国家测量规范执行。对实际 测量面积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聘请有测量资质的专业机 构重新测定。第十九条 征收产权不明晰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若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需提请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解决。第二十条 有房屋出租情况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租赁 事宜。第二十一条 办理证据或产权收益保全以及有租赁纠纷需 协调的,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第五章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偿安置依据房屋类型及赔付标准
9、,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办法1 .征收村(居)民房屋补偿标准(1)集体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 内居民住宅、独院住宅由评估机构对其不动产登记证(或庄基 证)记载面积或现场测量的补偿面积进行核定后,对征收房屋 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独院住宅房屋,无不动产 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 批手续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95%进行补偿。2 .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补偿标准3 1)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只支付搬迁费,居住人自行 安置。按时限要求签约拆迁的,每户奖励IOoo元。4 2)公有房屋被原管理单
10、位出让给居住人的,根据居住人 提供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予以核对确认,按照被征迁居民房 屋予以补偿。5 .征收行政事业、集体企业单位房屋补偿标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征收行政事业、集体企业单位房 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评估机 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一律无偿 收回;集体企业单位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界定核算后,给予一 次性货币补偿。6 .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被认定为商业经营 性房屋的,由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按照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 金额。7 .征收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建筑物对征收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建筑物一律由评估机构
11、进行 界定核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腾空的房屋、钥 匙及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件交 项目包抓单位,并由包抓单位将收回的相关证件交房屋征收单 位。房屋征收单位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向被征收人 一次性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及协议中涉及的费用。 被征收人在领取房屋补偿款等费用时对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纠纷 必须向征收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如果产权发生纠纷,由被征收 人自行解决。第二十四条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类。实物安 置均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主房按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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