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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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 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 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2、条例实验动物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科技部 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处罚原则】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规范 行使裁量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 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四条【保密管理】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 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五条【实施机关】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 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职责分工】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简
3、 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 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罚建 议、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 核,依法组织听证。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委托处罚】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 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 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 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 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受委托组织应当
4、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委托处罚监督】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 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 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 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九条【执法亮证】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 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 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 行政执法证。第十条【回避情形】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 中,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S)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 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 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二条【救济告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 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 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 知的,应
6、当制作笔录。第十三条【执法记录】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 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 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 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 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十四条【处罚决定公开】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 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规定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 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 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补正更正
7、】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 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 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 的,应当予以更正。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 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证据保存】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或者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 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立案第十七条【线索登记】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 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 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进行登记。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 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
8、执法职能部门。第十八条【立案程序】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 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 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法事 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 予立案。经核实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 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 情形的,不予立案。第三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案件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 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9、、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等。第二十一条【取证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 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第二十二条【调查措施】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 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 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S)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 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调查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 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笔
10、录,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行政案件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 点、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 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 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内容清晰完 整,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 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 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 员签字,并载明时间。第二十四条【证据要求】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 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 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 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
11、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 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 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 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 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五条【委托鉴定】执法职能部门根据办案需要 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 属于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 出具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第二十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 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 部门报科技部
12、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 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 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 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 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执法职能部门对先 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 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 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 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
13、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 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 存。第二十八条【证据效力】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 的定案依据:(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 证据材料。第四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对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 依法采取查封场所、
14、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 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 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 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 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程序】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 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
15、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 人,并说明理由。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 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处理决定】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 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三十三条【查封扣押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S)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
16、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决定建议第三十四条【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 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违法主体;(二)违法行为实施时间;(S)违法行为实施地点;(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五)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十五条【处罚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执法 职能部门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 后,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事实;(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S)属于科技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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