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设计-1.5万字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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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学生姓名:fl系别:经济管理与法律系专业年级:2022级法学专业2022年5月28日摘要我国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量刑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在适用过程中由于缓刑制度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对缓刑制度的完善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个刑法的发展。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制度完善ABSTRACTChina,asasystemofsuspensionof
2、punishmentsentencingsystemincriminallawsystemoccupiesanimportantpositionintherapiddevelopmentofourcountryseconomyandsocietyintheprocessalsoplayanimportantrole,butinourcountryeconomicsocietyisdevelopingrapidly,andpeoplesmaterialandculturallifeconditionsrisingcases,inapplyingprocessinChinaduetothesyst
3、emofsuspensionoflegislationandjudicialreasons,manyproblemsexistserioushindrancetorealizeourcountrytheconstructionofaharmonioussociety,sotoperfectthesystemofthesuspensionofnotonlyhavegreatsignificanceinChina,alsobehelpfulfor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thecriminallaw.Keywords:Systemofsuspension;Status;Pr
4、oblems;Systemconsummation目录前言I第一章缓刑制度概述21.缓刑制度的概念22 .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特征33 .实行缓刑制度的意义4第二章国外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51 .关于缓刑类型52 .关于缓刑的监颦考察62.1 缓刑考验期62.2 监督考察的主体62.3 监督考察的内容73 .关于缓刑的撤销8第三章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我国的现状91.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91.I缓刑制度的起源91.2缓刑制度的沿革92.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102缓刑的考验期限1022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102.3 战时对犯罪军人适用的特别缓刑制度112.4 刑法修正案(八)11第四章我国缓刑制度存在
5、的问题121.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122 .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精神123 .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1231缺少透明度133.2 缺少有效的监督133.3 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134缓刑执行制度不健全且职责不明确135.考察不力14第五章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151.细化适用缓刑制度的具体条件152 .对罚金刑也应适用缓刑153改进缓刑适用程序154 .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165 .完善缓刑考察机构以及缓刑犯缓刑期间的义务17结论18参考文献19致谢20刖后缓刑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6、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适用缓刑制度
7、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情况下给犯罪分子以改过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表现。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在我国,虽然97年刑法对缓刑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的适用和考察为视角,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设想。第一章缓刑制度概述1 .缓刑制度的概念当代各国刑事法对缓
8、刑制度的规定各具特色,不尽统一。综览世界各国刑事法,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缓执行制度,也就是现今世界各国缓刑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即刑罚暂缓执行制。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
9、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缓刑的含义,大体包括三层意思。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法院认为不羁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两项不可或缺。另外,对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我国刑法规定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这不仅范围更宽泛,而且内容更科学、准确。其二,缓刑的性质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等于免除刑事处分,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
10、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其三,缓刑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考察其表现,督促其遵纪守法,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则由审理新罪法院宣告撤销前罪的缓刑。如犯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罚,但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缓刑不能撤消,可以在拘留或者教养期间继续进行缓刑考察。考察的方法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这三个方面,构成了缓刑的基本含义。根据刑法
11、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一般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制度;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缓刑是指对于某些犯罪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
12、所判决刑罚的一项制度。缓刑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刑种。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2 .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特征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13、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一,这一制度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可以克服因监禁条件的限制,有利于短期自由刑罪犯的改过自新。这一制度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对罪犯放任不管的消极措施,而是把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治的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制度。第二,从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来看,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缓刑制度
14、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采用不关闭在狱中,不剥夺其自由的方法,而将其置于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另一方面,缓刑制度既非无罪判决,也非免除刑罚,而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如果再犯罪,则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3 .实行缓刑制度的意义我国的缓刑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犯罪人所犯之罪虽然必须判处一定刑罚,但因其情节较轻,并且又具有悔改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会危
15、害社会时,对其适用缓刑,实现刑罚的社会化。由此既可通过判刑对犯罪分子表示惩戒,又可暂不执行以示从宽,这会使受刑人深感宽恕之恩而激励其改过自新,同时也可减少关押人数,减少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和生活上的困难,避免因实际执行刑罚而给其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社会安定。其次,适用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可以防止因执行短期自由刑而产生的罪犯交叉感染,也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负担,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和改造的功能,使刑罚执行制度与刑罚经济的思想相符合。最后,适用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大量的犯罪人执行刑罚,是实
16、现特殊预防的根本方法。但是,基于刑罚个别化原则,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在判处刑罚并保留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使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得到实现。第二章国外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1.关于缓刑类型缓刑类型也可称为缓刑的立法模式,纵观各国的缓刑制度立法,主要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暂缓宣告主义,又称宣告犹豫制、广义的缓刑。一般规定对初犯轻罪之被告所犯罪确认后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宣告,而在一定期限内交有关机关对行为人进行监督考验,又称保护观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应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便不再作有罪有宣告;反之,则作有罪宣告,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又
17、称执行犹豫主义、附条件执行制,对犯一定罪的被告判处刑罚并予以宣告,同时宣告缓刑,在此缓刑期间没有发生应取消缓刑的事由,则有罪判决失效,即免其罪又免其刑。三是附条件赦免主义,又称附条件恩赦主义。相比于附条件的有罪判决主义,此制是在判处刑罚的基础上而规定的缓刑期满后,如果缓刑没有被撤销,则免除其刑罚,但有罪判决仍然有效。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第13235条规定:“因重罪或轻罪被判刑并得到缓刑的被判刑人犯,自被判刑起5年期限内,未犯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被判处无缓期之新刑从而撤销原缓刑者,其前科处缓期
18、执行刑罚的判决视同不曾发生。”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08年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缓刑的宣告未被撤销并经过缓刑期间的,刑罚的宣告丧失效力。”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刑法典第56条g规定:“法院未撤销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免除刑罚。可适用第56条f第3款第1句的规定。”可见,缓刑期满被告人所得只是刑罚的免除,而非是“刑之宣告丧失效力”。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
19、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如果被判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经受住考验,则宣判保留刑罚,并相应“适用第56条f的规定”。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法律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另一种缓刑是在一国刑法中同时规定刑罚暂缓宣告制和刑罚暂缓执行二种方式,因罪行轻重而区别适用,一般来说前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人,而后者适用于相对罪行较重的人。此制可称为“综合缓刑制”,韩国刑法典即采用此立法例。2关于缓刑的监督考察缓刑本质属一种非机构性处遇,
20、因此监督考察就成为缓刑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应包括缓刑的考验期、监督考察的主体、内容等。2.1 缓刑考验期各国刑法都规定了缓刑考验的期限。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合理确定一个缓刑的期限,包括上限和下限,然后由法官在这一范围内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如法国刑法典第13242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法院规定考验期限;考验期限不得小于18个月,也不得越过3年。”根据日本刑法典第25条的规定,可知缓刑考验期是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德国刑法典第56条a规定:“一、考验期间由法院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最低不得少于2年。二、考验期间自缓刑判决生效时开始,以后可缩短至最低限,
21、或在该期间届满前延长至最高限。”美国模范刑法典中规定重罪的缓刑考察期不超过5年,轻罪的考察期不超过2年。但也有国家采法定主义的立法例,由法明确规定考验期的具体期限,法官不能得到自由裁量权,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63年条1款规定:”如果被判犯有重罪,刑罚缓期5年,如果被判犯有轻罪,缓期2年执行刑罚。”法官在对缓刑考验期上只能是自动适用刑法的规定而无权作任何的变动,显然此种缓刑考验规定的过于机械,不能区分犯罪性质和所判刑期长短的不同,不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2.2 监督考察的主体缓刑监督考察的对象决定了缓刑监督主体的设置。各国都在刑法或其他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缓刑监督主体的有关内容,一般都有专职的缓
22、刑监督官从事,如法国称之为“执行推事”,德国称之为“考验帮助人”,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英美国家在缓刑监督方面较欧陆国家更为重视,体系也更加完备和丰富。如英国缓刑监督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设有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二是缓刑监督官有很高的资格要求。首先是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历要求;其次是要求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能够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有关问题。与此相适用,缓刑监督官具有相应的职业保障,待其服务一定年限后可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三是缓刑监督官具有明确的职责。主要是:为法院提供判决前报告,作出对案件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领导社区工作组,监督考察缓刑犯;其他诸如假释等方面的职责。2.3 监督
23、考察的内容监督考察的内容是指缓刑监督考察中考察主体与被考察人双方应尽之职责,包括缓刑犯所应遵守的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及所应享有的权利。第一,缓刑犯所应遵守的规定。一般有服从定期召见、住所变更通知、外出汇报、禁入某些特定场所、禁止与某些特定人交往等。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C第一项规定:”为防止受审判人重新犯罪需要给予指示。法院可指示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的事项。对受审判人在生活上不应提出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在第二项中,规定了所作指示的内容。第二,缓刑犯所应承担的义务。该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是义务必须是法院判定或规定的;二是义务的履行必须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补偿社会;三是义务的设定必须符合案件的客观
24、情况,并不超越犯罪人的履行能力。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b规定:”一、法院可规定受审判人在缓刑期间的义务,以补偿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但不得要求其履行不可能实现的义务。二、法院可规定受审判人履行以下义务:1、尽力补偿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向公益机构支付一定金额,如果它与行为和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3提供其他公益劳动4、各向国库支付一定金额。只有当受审判人不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时,法院可规定第2至第4项所述义务。三、如受审判人自愿以承担适当的工作来补偿其所造成的违法行为,且其愿望能够实现的,法院原则上不规定义务。”除对受害人个人的社会的赔偿义务外,法国和美国等所规定的义务中还包括家庭供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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