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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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
2、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3、、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
4、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
5、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
6、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
7、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将公众意见留存备查。受影响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有关内容质疑较多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采取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向公众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充分协商和论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
8、放科普资料,组织受影响公众代表赴同类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参与过程,公众意见及其采纳和反馈情况,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等。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9、(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三)选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权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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