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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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
2、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包括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森林公园、自治区级地质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沙漠(石漠)公园和自治区级草原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管理(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除外)。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区域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自
3、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承担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的评审工作。按照自然公园不同类别建立相应领域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专家库,为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
4、同意后,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需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第八条设立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区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三)范围边界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四)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申请设立自治区级自然公
5、园,地(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征求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地(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
6、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确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申请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申请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
7、响的评估;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条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撤销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
8、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第十一条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设立和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当包含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围边界等数据。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名称变更、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或者撤销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批复。第十二条自然公园规划是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
9、依据。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自然公园规划。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编制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确需规划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合法性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报告。第十
10、三条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十四条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划的活动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管控要求。生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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