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
2、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
3、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权限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消防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消防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向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
4、度工作计划,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车辆装备配备等资金需要,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推广智慧消防类项目或者软件的
5、落实应用;(八)在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居民家庭、集中住宿的员工宿舍、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九)按有关规定推进安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管理,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的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作评价;(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
6、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三)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五)建立健全网格化消防监管机制,推动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六)建立辖区单位基础信息台账,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
7、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市、区县人民
8、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每季度分析评估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四)对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其整改;(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消防岗位职责等
9、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教育培训内容;(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应急疏散演练;(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为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四章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
10、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章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消防
11、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要求;(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12、七)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八)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四)按照规定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
13、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五)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技能训练,并纳入本市消防救援“一呼百应”指挥调度体系。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当每年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按照规定选址、建设消防队,配齐人员、装备,定期与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演练,并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组或工艺处置队,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化工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或者危险场所、部位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标
14、识;灭火和救援时,应当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需要的厂区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以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等资料,并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和生产、储存物品的性质,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第十七条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对下属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整改。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二)按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按照
1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四)保障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通道应当划线管理、设置标识。做好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和集中充电管理;(五)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九条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物消防安全负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管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对各自专有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16、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产权人共同承担。多产权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17、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及本办法规定,依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清单。消防安全责任制清单模板由市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规范,部门和单位参照制定。第二十四条本系统的部门责任制清单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本行业的单位责任制清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对本级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清单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清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并责令整改。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8、火灾高危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完成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部门每半年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开展工作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并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第二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将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
19、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第二十九条本市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市公安、应急、民政、人社、住建等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协助调查。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0、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系统发生较大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清单并报送审核的;(三)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完成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在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事业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五)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导致人
21、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十四条中央驻淄企业和省管企业、高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一呼百应”指挥调度体系,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和单位微型消防站配备公网集群对讲机(或者具备相同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分层建立市级、区县级通信工作群组,建立上下贯通、分级管理的群防群治指导培训和应急调度体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92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