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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XX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乡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和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乡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乡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
2、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第六条乡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成立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乡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乡政府行政执
3、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乡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乡长负责;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副乡长负责。第八条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乡主要领导为主任,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第九条乡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乡经济、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
4、、计划生育行政工作,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的各项权利。(七)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十条乡政府办、人事办、科教办、经贸办、计生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办、外经办、规划建设办、安全生产办、司法所、文化站、广播电视站是乡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一条政府办根据国家(统计法)、
5、(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归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做好乡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上报和备案工作。3、收集基层信息,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开展调查研究。4、做好各类文书、文件、会计报表整理、归档和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5、协调与乡党委、人大、纪委,以及其它工作部门的关系。6、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把信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督促,抓好信访信息汇报工作。7、贯彻、
6、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数据和其它资料统计,指导、监督全乡统计工作,监督其它工作部门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8、督办乡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十二条人事办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乡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培训工作。3、抓好房改、职称评定、机构改革方面工作。第十三条科教办根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教育
7、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做好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对教育经费进行统筹管理。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4、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全乡印刷企业、书店和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5、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乡体育经营项目的检查监督。第十四条经贸办根据国家(价格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财经工作的法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法规和政策。2、协调工商、税务、
8、粮食、供销、食品、供水、电信、邮政部门的工作,保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加强沟通、联系,发展地方经济。3、按照区物价局、质监局的部署,组织对物价、市场、计量、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配合区经贸局做好商业网点布局,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加强酒类专卖管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工作。5、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查,做好(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年审、换发工作。6、代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帮助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做好代码证申办、年审、换证、遗失补办工作。7、负责指导
9、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商会开展工作。第十五条计生办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制定本乡人口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执行本乡人口发展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3、管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业务。4、加强指导各村1居民)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并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5、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所,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10、和优生优育服务工作。6、负责本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第十六条社会事务办根据国家(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兵役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本乡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婚姻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3、负责本乡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的组织和监督,做好社区服务建设。4、负责本乡拥军优属工作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5、负责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改革。6、负责协助
11、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好残疾人方面工作。7、负责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8、贯彻、执行统战、侨务、侨联工作方针、政策,联系华侨、民主党派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做好捐赠款物的审核监督工作,做好宗教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农业办根据国家(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林业、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实施本乡农业、水利和农业技术推广发展规划。3、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搞好水利工程、造林、渔业、畜牧业管理,建设“菜篮子工程,加强防洪抢险、抗灾救灾工作。4、抓好农
12、村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5、协调、监督农技、渔技、兽医、农机等农口线部门的工作实施,并监督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外经办根据国家(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乡外经贸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2、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3、调查和调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纠纷、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组织协调反倾销的调查和应诉。4、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5、参与做好安全生产
13、的检查督促工作。6、指导、组织举办招商洽谈会和招商活动。7、管理乡属企业,负责全乡厂长、报关员培训、教育。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办根据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城乡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乡、村两级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规划和建设工程,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3、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4、负责城乡公用设施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5、负责管理乡城管力、。第二十条安全生产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
14、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综合管理全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与计划,督促检查工厂、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督促检查工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3、组织协调全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4、负责组织、指导全乡工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15、、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5、抓好开展全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全乡工厂、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业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文化站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条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
16、责:1、贯彻、执行有关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发展规划,加强文化市场管理。3、负责组织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繁荣本乡文化事业。4、抓好文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发旅游资源。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站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发展本乡有线电视业务,架设有线电视传输网络。3、发挥宣传喉舌作用,积极搞好电视新闻报道工作。4、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上报,维护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确保有线电视宣传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四条在本乡行政区域
17、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双管单位,适用本系统(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接受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统一以乡政府的名义进行。第二十六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第二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应当把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乡政府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1、对公民处以IOoO元以上或者对法人、其它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跨乡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3、30人以上或者5万元以上的劳资纠纷的处理。4、需经国家立项或
18、者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5、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6、其它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二十八条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为情况复杂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各工作部门以乡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属乡政府管辖范围或者职权范围。第二,有充分事实根据和确凿证据证明。第三,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第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第
19、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三十条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三十一条各工作部门及其它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履行义务。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三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贝L第三十四条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
20、制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方式,并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乡纪委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过错行政行为一般包括:1、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被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3、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4、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政行为:第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法定职权的。第五,滥用职权的。第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七
21、,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其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三十六条过错责任认定。1、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错误汇报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2、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3、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者审批部门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4、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者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过错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过错行政行为的人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6、乡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七条过错
22、责任追究的种类:1、在乡政府内部进行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3、扣发或者停发岗位责任奖。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5、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6、予以行政纪律处分。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决定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主观意愿(故意或者过失)、过错性质、过错情节、危害程度、过错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三十七条各项规定。第三十九条因过错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乡政府先予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四十条过错行为的主要发现途径:1、当事人以错案为由提
23、出的申诉或控告理由中发现。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发现。3、执法检查中发现。4、群众检举、投诉中发现。5、其它途径发现。第四十一条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并负责调查取证,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乡讨论、决定执行。第六章行政执法考评和奖励第四十二条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考评采取工作部门自评与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邀监督员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法,日常检查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参考依据。考评工作由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十
24、三条行政执法考评采用百分计分制,其内容和办法由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公布。公开结果,并上报区政府、乡人大,作为评选先进工作部门的依据。第四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考评,考评办法由其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评结果在本部门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执法人员依据,考评办法和考评结果报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五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乡政府有关奖励办法,依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第七章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第四十六条
25、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四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身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各工作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乡政府主动接受乡人大、上级行政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监督,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第四十九条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部门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第八章实施要求第五十条乡政府把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
26、门,并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对新颁布应由乡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第五十一条各工作部门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开,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事项的,公布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公布收费标准、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专用证件。第五十三条各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
27、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工作能力、水平,乡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第五十五条各工作部门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各村(居民)把经村(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相关制度,上报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十六条以乡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区政府司法局备案。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到政府办公室归档,其它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第五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两卷,正卷送至政府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减少案卷材料。第五十八条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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