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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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费格参与投标对一起工程建设项目法院判例的分析与思考蔡银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招投标中也应适用,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投标人应具备的必要资格条件。案件回顾三明小蕉机械产业园土石方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受邀标的共有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及顺明公司等六家公司。当年12月15日,该项目进行开标,开标前,顺明公司放弃投标,包括联发公司在内的其余五家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资格标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全部合格。开
2、标后,联发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日,顺明公司向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梅列住建局)投诉,称本次招标有失信企业参与投标,请求建设主管部门查实。梅列住建局经调查后,于12月22日作出了梅建201*140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土石方项目投标人联发公司投标无效。联发公司不服,于12月24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次日,梅列区政府受理了联发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于次年2月16日作出了梅政行复I201*Ol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梅列住建局作出的前述处理决定书,联发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另查明,联发公司在
3、受邀前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还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观点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观点上存在较大差异。一审法院认为,联发公司虽在受邀标前两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联发公司是应邀参加招标,梅列住建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既未约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招标,也未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标作任何限制,包括未要求参与招标人说明自己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开标前,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联发公司资格标审查全部合格。因此,联发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失
4、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招投标作出规定,联发公司参加该次招标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其参加招标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事实意见)不能直接作为梅列住建局认定联发公司不具有投标资格而确认联发公司投标无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应由发改、财政、金融、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在各自的行政主管领域内制定具体的信用惩戒措施,规定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中标后应作为无效标等处理后,方可禁止相应主体参加招投标活动。据此,一审法院以被诉处理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处理决定书及
5、相应的复议决定书。二审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邀请招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条件,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梅列住建局作为梅列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并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法定职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落实。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罚失信。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应当适用。联发公司在受邀招标活动中没有过错,并不能成为其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抗辩理由,梅列住建局行政监管的效率也不能成为联发公司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抗辩理由。由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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