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未对从事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离职体检会导致违法解除》.docx
《《劳动合同纠纷——未对从事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离职体检会导致违法解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纠纷——未对从事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离职体检会导致违法解除》.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劳动合同纠纷未对从事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离职体检会导致违法解除【案情介绍】原告自1995年起至被告处工作,长期从事与粉尘相关的工作。2002年某日,被告辞退原告,期间并未对原告进行离职前的职业病检查。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其他事项。【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原告:A先生代理人:专家律师被告:B公司代理人:律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z339.60元;2、 支付原告2001年3月15日至2002年5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33z530.69元;3、 支付原告身体检查医疗费554.50元。【陈述与答辩】原告陈述:原告诉
2、称,原告与1995年1月26日进被告处担任切割机下料工,被告每月28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上月1-30号工资。2002年5月1日,被告违法辞退原告。另原告从事粉尘工作多年,被告未安排原告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陪被告答辩:1 .原、被告间的最后T分劳动合同签了3年,至2001年3月15日期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1年3月15日之前的双倍工资不同意。之后的按法律规定同意支付。2 .原告是上海外来从业人员,被告单位都集中放年假,且年休假工资都已发放,对仲裁裁决的年休假工资予以认可。3 .原告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须进行离
3、岗检查的岗位,故原告的检查医疗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4 .原告工作期间由于与车间主任不和自行离职,被告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举证和质证】原告证据: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质证:认可。原告证据:聘用合同、计件定额责任书、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从1997年2月已经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三分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原告证据: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证明1996年5月原告已经入职。与B公司之间存在缴费关系及劳动关系。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能证明其缴纳综合保险,无法证明1996年就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证据:A先生在B公司职业史、申请职业病诊断告知书。证明原告自
4、1995年10月调入上海公司,00年5月掉到炼钢车间从事装除尘灰工作至今。根据规定,原告所从事的粉尘工作在离职前应当进行离职检查。被告质证:认可真实性,确认原告从事的工作于粉尘接触有关,但认为原告无需进行职业病检查。原告证据:2002年5月1日,5月2日的辞退证明各T分。证明原告的岗位是装灰工,被告2002年5月1日违法辞退原告之后,被告又要求原告上班,5月6日被告再次违法辞退原告,但辞退证明上写的日期为5月2日,并由车间主任签字。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与车间主任有矛盾,车间主任出具的辞退书,原告不予以认可,故又让原告来上班,但5月6日原告无故不来上班,被告并未辞退原告,被告不认可5
5、月2日的辞退证明是5月6日出具的。原告证据:银行明细,领款凭证。证明原告每月的实发工资、冲水费为补贴。被告质证:认可原告证据:病例卡,诊断报告,医药费清单。证明原告进行职业病检查及其产生的费用。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但不是被告安排的。原告证据:被告工商材料证明三家公司其实系同一个公司(即B公司)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被告证据:工资清单证明原告自1998年至2002年2月期间的工资。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具体数额应以银行明细为准。【庭审辩论】焦点一:被告是否辞退了原告?焦点二:原、被告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几年?【调解或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系Bl公司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Bl有限公
6、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地址相同,应当认定被告于Bl公司是关联企业。Bl公司为原告出具的职业史上明确载明原告与1995年10月调入上海公司,2000年5月调岗到炼钢车间从事装除尘灰工作至今,应当认定原告于1995年10月开始在Bl公司工作,原告系Bl公司的安排至炼钢车间工作;1999年2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与被告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被告于Bl系关联企业,且原告至被告处工作系公司调高所致,故原告在Bl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入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即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应当自1995年10月开始计算。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是自行离职还是被告违法解除。本院认为,原告所
7、在车间主任于2002年5月1日、5月2日辞退原告,但被告对车间主任的决定并未认可,而是通知原告继续上班,原告也在被告处继续上班至5月6日,之后,原告就未再去上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2002年5月6日被告又辞退原告进行举证,现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2002年5月6日之后,被告并未辞退原告,而是原告自行离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原告称2002年5月2日的辞退通知系车间主彳王于5月6日出具,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二: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还是三年。原、被告于1999年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期限记载上大、小不一致。本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纠纷未对从事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离职体检会导致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纠纷 从事 职业病 劳动者 进行 离职 体检 导致 违法 解除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93849.html